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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包含哪些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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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是是对仲裁最主要的司法监督方式,也是对当事人最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仲裁裁决撤销事由是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核心内容。仲裁裁决撤销事由,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撤销事由具有法定性,具体包含如下事由:
第一,无权仲裁。仲裁的基础是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并服从其裁决结果的合意。若没有仲裁协议,则争议的处理权属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超出权限。因无当事人合意的基础,裁决欠缺正当性。无权仲裁包含以下情形:(一)没有仲裁协议;(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第二,违反法定程序。仲裁程序应该保障当事人的核心权益,如果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仲裁规则,足以产生损害当事人核心权益,进而影响最终裁决结果的后果,则构成对法定程序的违反。因此,违反法定程序之“程序”具有法定性,并非违反任何程序均可构成撤销裁决的事由,此外,“程序”具有严重性,应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违反法定程序,违反的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以及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因此,违反法定程序之“法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仲裁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对仲裁的规定;(二)当事人约定选择的仲裁程序。
第三,伪造证据。若裁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则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证据是否伪造,由申请撤销裁决的一方举证,而且,以该事由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做实体审查。
第四,隐瞒证据,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笔者代理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申请方最多提及的即为该事由。仲裁与诉讼一样,具有对抗性,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如无法提供证据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在彼此对抗的关系中,对于己方不利的证据,该方当事人自然不会举证,而该证据又由对方当事人所控制。如以该事由作为撤销事由,撤销裁决的申请人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二)对方当事人控制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在仲裁中曾要求对方提供,但对方拒绝提供;(三)申请撤销裁决时能举证对方当事人控制该证据;(四)该证据影响基本事实的认定。
第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前述事由是独立的特殊事由,该事由无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依据职权主动审查。
第六,仲裁员违法。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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