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检察知多少②
进入新发展时期后,行政检察积极推进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监督力度持续加大,监督内容不断丰富,监督质效明显提升。2023年以来,按照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行政检察重在强化履职,实现有力监督”的要求,行政检察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坚持“诉讼内”监督与“诉讼外”监督双轮驱动,不断强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什么是行政“诉讼内”监督
了解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诉讼。通俗地讲,行政诉讼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民告官”。对于行政检察而言,最基础、最核心的职能就是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包括: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对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对行政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进行监督;
◎行政类案监督等。
这些贯穿于行政诉讼各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就是行政“诉讼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79209件,其中,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4975件,占比31.5%;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14967件,占比18.9%;行政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5933件,占比45.4%;行政类案监督等案件3334件,占比4.2%。
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在“民告官”案件中,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4种情形,实际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主要类型:
◎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既监督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应当遵循“同级监督”的原则。比方说,如果生效的行政裁判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那么就要向与该法院同级的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果是某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案件,那么就要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是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认为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三是应当关注新情况。当事人申请监督有“六个月”的期限限制,但如果六个月后,当事人发现了“新情况”,还能不能申请监督?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发现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但这同样受到六个月期限的约束,即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四是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例如,申请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亦被驳回。申请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时应当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就包括一审、二审的行政判决书以及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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