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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琛

9月16日中午,12岁女孩琪琪(化名)被生父继母虐待致死案二审在莆田市中级法院休庭,择期宣判。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12月,琪琪被继母许某花关在厕所17天,长期遭受饥饿、殴打、逼迫吃屎尿、针扎、大量服用泻药等虐待,生父刘某放任并帮助了许某花对琪琪的虐待行为。此外,许某花还长期虐待另外2名收买来的子女。

2025年4月一审中,许某花因故意杀人罪、虐待罪被判死刑,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获刑五年六个月。后二人上诉,琪琪生母白女士认为刘某判罚过轻申请抗诉被驳回。二审中刘某为许某花求免死刑,据扬子晚报报道,白女士认为许某花的哭泣是怕死亡而非悔过。

媒体谈女孩被虐死案:应严惩生父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这可能是其刑期相对较短的原因。一审法院认为“许某花对琪琪不断升级的伤害行为并导致小琪的死亡并不是刘某所能预见和希望发生的”。

然而,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指出,如果刘某明知许某花的行为可能导致女儿死亡却放任不管,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为间接故意。他认为这可能是一审在法律认定上“一个并不是十分准确的表达”。这意味着,刘某的行为理论上存在被认定为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对“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但在此案中,刘某难道不知道大量服用泻药、长期饥饿、关禁闭会导致孩子死亡?作为一名成年人,他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行为的后果。他的行为,实质上是对继母虐杀计划的主动参与和支持,主观恶性极大,与“故意杀人”何异?

媒体谈女孩被虐死案:应严惩生父

刘某作为琪琪的亲生父亲,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负有保护孩子生命安全的首要责任。然而,他不仅没有履行这一责任,反而参与了虐待,成为施暴者之一。这种行为,理应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处。

法律对监护人犯罪是否有加重处罚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是否充分考虑了这一情节?如果连亲生父亲都可以如此轻易地伤害孩子而无需付出沉重代价,那么法律又如何能震慑那些潜在的失职、加害的监护人?

在二审中,刘某还在为许某花求情,请求免其死刑。这一行为,无疑是对琪琪的背叛。他不仅没有对女儿的离世表现出悔意,反而试图为直接杀害女儿的凶手开脱。

媒体谈女孩被虐死案:应严惩生父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花对琪琪不断升级的伤害行为并导致琪琪的死亡并不是刘某所能预见和希望发生的”。可刘某对女儿身上长期存在的伤痕视而不见,被关在厕所17天的绝望充耳不闻——这些亲手参与、亲眼见证的伤害,又谈何“无法预见”?当许某花使用刘某提供的工具虐待女儿时,刘某并未阻止;当女儿因长期虐待日渐虚弱时,刘某也未施以救助。悲剧的苗头早已清晰可见,刘某却选择了默许,甚至暗中助力。更谈不上“不希望悲剧发生”——若刘某真的“不希望”,为何在女儿求救时保持沉默?为何在目睹女儿遭受非人对待时无动于衷?

琪琪永远被困在了12岁那年令人窒息的狭小空间,而其实她的生命才刚刚开始。我无法保持平和,我拒绝保持平和。也期待相关部门能更加慎重审视此案中刘某的罪责,以更符合法律精神和公众期待的方式,给予其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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