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性格不合离异,孩子判给女方抚养,男方享有探望权。因为多次探望不成,男方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女儿却拒绝父亲的探望。近日,经女儿小李申请、抚养人张某确认,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遂裁定中止男子李某的探望。

案情

孩子向法院书面表示

拒绝父亲探望

女子张某与男子李某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结婚,婚后于2012年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两人于202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书约定,婚生女小李随张某共同生活,李某自2022年4月起每月承担孩子的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50%的教育费、医疗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调解书明确,李某对婚生女小李依法享有探望权,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为:每月可探望孩子2次、可接回身边共同生活4天;寒、暑假可分别将孩子接回身边共同生活10天、30天。李某行使探望权时,张某予以配合。

2023年8月,李某首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

该案立案后,经法院协调,2023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张某将女儿小李带至法院,李某未按约定来法院行使探望权。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本次探望权利,法院对此次探望案件作结案处理。

2023年11月,李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探望权,张某在收到本院通知后,于同年12月5日将小李带至法院,在张某不在场的情况下,由李某进行探望,法院执行人员现场录制了视频。

在此过程中,小李表示拒绝李某的探望,法院执行人员对小李进行了劝说,但无果,小李对李某心生畏惧。当日,小李向法院书面表示拒绝李某探望。之后李某、张某又因小李抚育费、探望权产生冲突,遂报警处理。

法院

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张某反映,虽然李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但自己从未阻挠过李某对小孩进行探望,李某在探望时不仅对自己动手动脚,还会对正在青春期的女儿强行拥抱、亲吻。公安机关出警现场结案单显示双方已就探望权、抚育费问题协商完毕,故法院对第二次探望权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

今年6月,李某第三次向海门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要求对未成年婚生女小李行使探望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无不当。但探望权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执行。

在执行时,法院充分征求、听取被探望人的意见。执行过程中,小李明确表示,其不接受李某的探望。这是被探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

经小李申请、抚养人张某确认,法院裁定中止李某的探望。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明确表示,服从法院裁定。

释法

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

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中止探望的事由,而是概括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作者:严君臣 张丽敏

来源: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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