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刑拘直诉”方式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该案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法院当庭宣判用时仅23小时。

2024年5月29日,邓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名乘客受伤、两车损坏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邓某逃离现场,被高速交警抓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6月9日,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邓某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刑,可从重处罚。到案后,邓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邓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法院对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拘直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流程的工作机制。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刑拘直诉”方式,符合适用“刑拘直诉”机制的条件。“刑拘直诉”既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又提升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诉讼阶段办案效率,实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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