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生活在一个村里的人,就因为户籍不在村里,就要受到区别对待吗?”面对征地补偿款分配名单上消失的名字,四川隆昌一村民感到不解。

户籍迁出,就意味着自动放弃集体土地权益吗?7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隆昌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于今年6月审结了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判决确认案涉村民有权获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收益分配。这也是今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开始施行后,隆昌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该法作出判决的案件。

迁出户籍就没了补偿?法院判了

巡回法庭审理现场 图据隆昌市人民法院

案情:

村民因迁出户籍

从补偿名单上“消失”

案涉村民原是某村4组村民。早在1999年,他就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土地,承包期直至2029年。2017年,他还在村里修建了房屋。后因其他原因,他将户籍迁到了另一个村。

2024年,他原来所在的某村4组获得了一笔12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费收益。村里召开村民大会表决分配方案,结果决定:不将自愿迁出本村户籍的村民纳入分配名单。而他的名字,就这样从名单上“消失”了。

“你的户籍是自愿迁出的,也就自愿放弃了集体的土地。”对于他的异议,某村四组负责人如此回应。协商无果后,他选择诉至隆昌市人民法院,寻求公正裁决。

判决:

名字在册权益就在

村民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

隆昌市人民法院认为,核心问题在于该村民是否仍具备某村4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其中还规定了成员资格的确认程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成员大会确认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变更成员名册,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法院指出,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以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员名册为准。本案中,案涉村民的名字仍在该备案名册内,其成员资格已被依法确认。因此,法院认为,某村四组以村民会议决议的形式,剥夺已在备案成员名册中案涉村民的收益分配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案涉村民的诉讼请求,确认其有权获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收益分配。

法官表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收益分配,常常是引发村民矛盾的焦点。村民自治是基层治理的重要体现,村民大会有权对成员资格认定、补偿分配方案等进行表决,这有助于维护集体稳定发展。但村规民约、村民决议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正是为了构建成员资格认定与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平衡集体与个人利益。户籍是判断成员身份的重要依据,但非唯一标准,仅因村民户籍已迁出,就剥夺其在法律上已确认的成员权益,不仅违背立法精神,更可能破坏村集体的和谐稳定。

红星新闻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