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吉林网友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大爷是否撞了大妈,为了减少本次案件的负面影响,考虑到重庆吉林两地的友谊,本人客观的还原事实全貌,供大家参考。还原的证据主要为:1、重庆警方通报(完全采信)。2、吉林文旅新闻稿中吉林帽子叔叔的论述(部分采信)。3、网传的监控视频片段(完全采信)。

话不多说,开始按事件发生的时间先后还原:

第一争论点:案发时重庆大妈到底在哪里?

按重庆警方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大妈站在路边取手套”,按吉林帽子叔叔论述“大妈在台阶(路牙)上”。这两种说法其实不矛盾,台阶上、道路上都可以是路边,当然还有个中间状态是大妈一只脚在台阶,一只脚在路边,这重庆和吉林两种说法也都没错。

给重庆、吉林网友还原重庆大妈是否被撞的案件事实全貌

重庆警情通报

给重庆、吉林网友还原重庆大妈是否被撞的案件事实全貌

吉林警方指认案发现场位置

事实是:狗爬犁很重,无法上路牙,这个是所有人共识。大妈骨折三处,不可能是非路牙或爬犁的平地面造成的摔伤,这也是共识。而自然状态下:人如果向前倒下,脚不会向后移动,但是人如果向后倒下,脚完全可能向前伸出。这是客观事实。

给重庆、吉林网友还原重庆大妈是否被撞的案件事实全貌

吉林文旅的新闻稿

所以:大妈可能是在爬犁边的路上,或台阶上,或一只脚在路边一只脚在台阶上,都有可能。不过可以确定的一点,大妈是向后倒下,只有这样倒下,才有可能是惯性前行中的爬犁或爬犁和路牙两者一起先后撞伤了大妈右腿,也只有这样,才会出现吉林帽子叔叔的论述“大妈倒下时距离狗爬犁1.5远”。因为不是这样要么就是左腿受伤,要么就是右腿不可能出现三处骨折,因为脚后跟是平面。

大妈最可能得站立位置和姿势是:这条路很窄,大妈左脚在路牙上,右脚在路牙下的路边,侧面低头面对即将经过的狗爬犁取手套。大爷认为可以绕开,爬犁乘客能清楚的看到大妈右腿被撞,大妈没有注意狗爬犁,他们三方都没有认为狗爬犁钢管会撞到人。

第二争论点:大妈倒下撞倒了爬犁,还是路牙?

通报“彭某被诊断为右小腿胫骨腓骨3处骨折(其中2处粉碎性骨折)”,因此,不可能是由路牙完全造成3处骨折,一定是爬犁造成,或者碰到了爬犁然后又碰到了路牙。监控视频缺少爬犁路过前的一段视频,同时较为模糊,所以无法判断。通报证人证言:“爬犁右边钢管碰到路边女士腿部致其倒地。”,但钢管不可能一次性造成3处骨折,这个是常识。

因此,到此仍然无法判断是什么原因造成的3处骨折。但是,只有路牙不可能造成小腿三处骨折。因此,一定是爬犁撞到了大妈,当然也可以理解为大妈被挂倒右腿撞到了爬犁滑轨。

我们看看大爷的狗爬犁是个什么样子

给重庆、吉林网友还原重庆大妈是否被撞的案件事实全貌

上图为狗爬犁大爷的日常经营活动,爬犁与网传视频高度一致,本文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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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控视屏,爬犁明显歪了

大爷狗爬犁正常行走是平行移动,而监控视频中,乘客下爬犁的时候,爬犁已经歪了,这个的可能性有两种:第一,游客被钢管碰到,爬犁被带歪了。第二,游客倒下,右腿伸出,滑轨继续前行,游客右小腿被后面的滑轨头部撞到,爬犁被带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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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证,乘坐爬犁游客的证人证言


因此,就大爷是否撞到大妈本案应该有两个铁证。

第一是:大妈倒地前十秒的监控视频

如果监控视屏能够放前十秒,大妈如果明显身体被带偏,呈现非自然状态面对爬犁向后倒,右腿碰到了爬犁的滑轨头部,立即造成两处骨折,由于惯性造成穿鞋处第三处骨折,爬犁停下。

那么可以肯定是大爷撞到了大妈。

如果监控视屏能够放前十秒,大妈如果身体没有被带偏,自然后退撞到路牙倒下。

不能肯定是大爷撞到了大妈。

第二是:大妈伤情的痕检

如果伤情痕检是大妈右侧小腿和滑轨头部撞击产生两处骨折,后由于爬犁惯性滑轨继续撞击产生了脚踝处骨折,那么可以肯定是大爷撞了大妈。

如果伤情痕检是大妈右侧小腿骨折还有一处骨折是倒下时路牙所致,不能肯定是大爷爬犁主动撞击大妈。

不过,这个责任只是全责和部分责任认定的问题,因为可以确定是大爷爬犁滑轨撞击造成了大妈受伤,否则不可能有三处骨折。而且,根据证人证言,是钢管导致大妈倒地。根据通报,“”8时许,彭某站在景区路边换手套,一辆载有游客的狗拉爬犁经过彭某身旁时,彭某倒地”

判定案情需要多个证据综合判断,形成证据闭环。


就算是监控原始清晰视频公示,那么显然也不能确定不是大爷撞的,爬犁造成的伤害,他肯定是有责任的,而且,如果仅凭监控视频就能够看出大妈是被钢管撞击非自然状态倒地,那么很多人都要担责,当然这只是猜想,我想大概率是任何警方不可能指着明显的撞人证据误断,因为不服的话还可以申诉,还有督查,还有法院。

证据链条已经形成闭环,重庆警方才能发布公告,这个是警方的办案流程,但是,该证据链条是证明“诬陷的事实不存在”!

因此,建议不要继续要求重庆公布原始视频了。重庆警方因为本辖区居民被网暴报案,因此千里取证,得出的定论是大妈没有网络诬陷的事实存在,大妈没有两天就跑路,也没有讹人5万。重庆警方再能干,也不能有吉林的管辖权,无法代表吉林警方断案和公布视频和痕检。这案件本身是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本案舆论影响如此之大,相信后续吉林方面会有一个实事求是的通报或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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