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失足女结识53岁的男子后,两人互相添加了微信,多次发生非法交易。最后一次相约发生交易时,男子突然身体抽搐导致猝死。女子慌乱之中报警求助,结果却出乎她的意料,民警不仅没收了她之前的违法所得,还对她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事后,男子家属更是把女子告上法庭,索要人身损害赔偿等131万,女子委屈不已,法院的判决终于给她一丝安慰。 命运总是这样捉弄人,罗女士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再寻常不过的的“接单”,竟让她卷入人命官司。 罗女士没文化,也没个正经工作,为了实现轻松赚钱的目的,她沦落为一个失足女。 2024年中秋前后,她来到连州镇偷偷做起了非法交易。一次偶然的机会,53岁的饭店老板谢某发展为她的常客之一。 2025年1月初,谢某通过微信添加了罗女士,两人很快达成非法交易约定,前后总共发生了4次关系,每次谢某会支付200到400元不等的嫖资。 对罗女士来说,这只是赚钱的生意;对谢某而言,不过是排解寂寞的方式,谁也没把这段关系当回事。 2025年5月21日下午,谢某又发来微信,让罗女士到他指定的地方见面。 罗某看到赚钱的机会又来了,就没多想,简单收拾一下就赶了过去。 刚到地方,谢某就猴急的要去冲个凉,让罗女士稍等。可谁知,没过几分钟,浴室方向突然没了动静,紧接着传来“扑通”一声。 罗女士赶紧跑过去,就见谢某倒在地上,身体不停的抽搐,脸色发白,吓得她魂都快没了。 她哪见过这阵仗?脑子里一片空白,本能地冲到客厅拿起手机打110报警,告知民警有人抽搐晕倒了,让警察赶紧过来救人。 在民警的询问下,罗女士这才反应过来,需要叫个120,要赶紧对谢某实施抢救。 挂了电话,罗女士守在门口来回踱步,手心全是汗,既怕谢某出事,又怕自己说不清。 大概10分钟后,警察和医生先后赶到。等医生检查后,谢某已经没了生命体征,被医生认定为猝死。 随后,民警又对罗女士进行了人身检查,没发现她身上有可疑物品,她自己也没有明显损伤,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 本以为配合调查清楚就能了事,没想到,民警调查完事情的前因后果,随后拿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罗某多次向谢某提供多次性服务,累计收取嫖资共计1100元,其行为已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 民警认定罗女士多次向谢某提供性服务,属于卖淫的违法行为,对她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1100元也被依法没收。 更让她崩溃的是,拘留出来没多久,法院的传票就寄到了手上。 谢某的妻子吴某和女儿把她告了,要求她承担谢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1万余元。 罗女士又委屈又气愤,案发当时,她根本没和谢某发生关系,谢某冲凉时突发意外,她第一时间就报警了,怎么能赖她? 庭审时,吴某母女坚持谢某的死与罗某有关,可拿不出任何证据;罗女士则拿出警方的死亡证明和人身检查记录,反复强调自己尽到了求救义务,也没有伤害谢某。 双方为此各执一词,法院不管怎么调解,根本谈不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谢某的死因为猝死,罗女士在事发后及时报警求救,且没有证据显示她与谢某有身体冲突,更没有证据证明谢某的猝死和她存在因果关系。 罗女士的违法行为虽然应受治安处罚,但这并不等同于她要对谢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参与非法交易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法官审理认为,谢某的死因为猝死,罗女士在事发后及时报警求救,且没有证据证明谢某的猝死和她有关。 罗女士的违法行为已经被警方处罚,谢某自己也应对非法交易的后果负责,罗女士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最终,法院驳回了吴某母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罗女士终于释怀了,虽然15天的拘留和被没收的嫖资让她付出了代价,但这场天价索赔官司的胜诉,总算给了她一丝安慰。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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