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片联合投资协议中约定如有争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会被受理?双方对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案情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其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本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该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予以裁决。后影片延期上映,双方产生纠纷。乙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对于涉案协议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评析

涉案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协议约定有仲裁条款。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立案阶段,法院通常会告知乙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对起诉不予受理。

若乙坚持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受理后,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法院应审查仲裁条款是否存在仲裁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案争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双方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事项包含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选定北京仲裁委员会真实、明确,因此,符合前款规定。《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涉案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影片,系合同纠纷,并非《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规定的禁止仲裁事项,甲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无胁迫情形。依据前述条款,乙的起诉会被裁定驳回。当然,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是应诉答辩,应视为双方变更仲裁条款,形成由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合意。法院有权对双方纠纷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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