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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现在已经进入实质性的司法实践阶段。今后,政府对民营企业,如果不履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9月17日,最高法与司法部联合发布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其中一家房地产公司起诉某市级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案件,特别引人关注。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事。
一、事情的过程。
这个案件,是典型的政府“画饼”,企业买单,然后政府爽约,最终由法院“纠偏”的例子。2010年,当时某市为推进一项土地开发项目,但是因为存在征地补偿争议,影响了整体建设进度。为此,市政府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同意由某房地产公司,在原来的补偿标准之上,额外向被征地的老百姓,多支付一些补偿款。
作为交换条件,政府承诺,今后会在土地出让金、容积率调整、配套费用减免等方面,给这家企业进行优惠和补偿。按这个约定,这家房地产公司和村民达成了调解协议,2012年市政府也在协议上加盖公章,表示认可。然后,公司支付了数千万元的额外补偿款,让项目顺利推进。等到回头,企业找政府要当初说好的政策补偿时,政府却变卦了,之前答应的优惠措施很多不能落实。
企业没办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让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支付他们垫付的补偿款。结果可想而知啊,民告官肯定没那么容易,所以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求。最后企业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作出改判:认定市政府构成行政允诺未履行,并依据今年5月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撤销原判,责令政府在15日内向企业支付841万补偿款。
二、这个判决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这个案件的看点是什么,不仅是近些年来,行政机关被判决履行补偿义务的标志性案件,更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作出的行政判决。
这第七十条,是这么规定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民营经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强调“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政府守信践诺”,这个判决实是在用实际行动,强调和捍卫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权威性。这一次最高法发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那就是标志着这部法律,开始从“纸面”走向“实践”。同时也告诉全社会,这项国家的重大立法,绝对不是一纸空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要高度重视。
三、这个判决,有助于统一相关案件的法律裁判尺度。
过去这类案件和纠纷,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在各地的判决差异比较大。而最高法的判决,对于案件的定性,以及判决的标准,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今后全国各地再出现类似的案件,就有了权威的参考安排,各级法院就知道怎么判决了,民营企业也都可以拿这个案例,来进行维权了。同类案件提供了权威参考。
四、民营企业今后,如何用好这个判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是要重视证据的留存。往后与政府打交道,务必保留会议纪要、红头文件、领导批示、工作函件、录音录像等,那些能证明政府承诺存在的材料。
二是程序要合法。即使有了证据,企业在先行垫资、扩大投资前,应尽量取得书面确认的程序性手续,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没有法律瑕疵。
三是企业要学会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手段。以前很多企业遇到政府违约,要么忍气吞声,要么私下解决。现在这个案子证明,打行政官司也是一种正确的选择。特别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后,企业可以直接拿这个法律说事儿,让法院来判决。
四是借助典型案例争取支持。这个案例,已经被列为了全国典型,具有指导意义。未来企业在类似的诉讼中,可直接引用该判例,增强自己维权的说服力,估计各地法院都会参考。
总结一下,最高法选择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就发布这样一起“民告官胜诉”的典型案例,其中包含的深意,可以说是不言而喻。这个案例足以表明,这不是一次偶然的个案纠错,而是一场系统性的法治重构,上面在下决心,构建一个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家尊严、保障公平竞争环境的完整法治体系。
“841万元”这笔的赔偿数字,或许并不算大,但是它所承载的法治的价值,却是沉甸甸的。它是在郑重,严肃,不可逆转地告诉所有的市场主体:在中国,契约精神是不分身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论是谁违约,都必须付出违约的代价。
所以,这不仅是一场企业的司法胜利,更是我们法治建设,市场经济制度规范完善重大的进步,而这一切,才是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真正底气,以及最大的推动力之一。因此,我们能不能地感受到,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真正的春天,现在正在法律保驾护航之下,迎面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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