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即便宅基地上房屋因未经合法审批被判定为违建并遭强制拆除,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的法定权益依然受法律保障。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须对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实施补偿安置。

争议焦点

宅基地上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后,合法使用权人的权益应如何保障?

裁判意见

在本案中,陈某等四人均为某某市平桥区某村村民,尽管长期在外居住,但其户籍仍保留在本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其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其所建房屋因未经审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拆除,但这并不影响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实施违法建筑拆除行为时,必须充分保障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关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利,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关于公共利益需依法实施征收补偿的要求,行政机关即便基于公共利益拆除违法建筑,也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合理补偿安置。某某市某某区管委会仅以房屋属于违建、原住房已坍塌作为拒绝补偿安置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不能成立。基于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管委会对陈某等四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简要分析

此裁判强调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明确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建筑时,不能忽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房屋因违法被拆除,使用权人仍有权获得补偿安置。这为类似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司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 135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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