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临沂天价处罚”的新闻引发关注。据指尖新闻报道,山东临沂市某饭店老板黄兰(化名)随手拍摄了一段菜品视频发到了抖音上,被临沂市兰山区市监局认定为“违法广告”,收到了拟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5年7月11日,山东临沂市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当事人2月15日“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24日市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市监局已于5月12日“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通报称将对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虽然这一45万元的天价罚款已经被取消,但据当地调查组情况通报中的执法过程与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所显示的内容有诸多矛盾之处,确实应该好好查清楚。

首先是罚款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告知程序。根据情况通报,市监局认为当事饭店的违法行为是使用禁止食用的动物中华蟾蜍加工菜品。但在市监局给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显示违法行为是“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而该项规定的内容是广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是何种情形,违反了哪条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媒体报道,执法人员在与当事人沟通中确实口头提到是接到了她的内容涉嫌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但严肃的执法程序,显然应该在书面通知中明确告知具体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模糊不清,只通过口头告知。

这是执法程序方面的瑕疵。更关键的是认定违法的事实是否经过了调查,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当地市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一则视频,其中拍摄了一盆标注为“蛤蟆汤”的汤菜,接下来是多种昆虫食材的照片,最后是饭店的外观,并未标注菜价与付款链接,除饭店外观也没有更多信息,甚至没有声音。

市监局认定这则视频是违法广告。首先这样的视频是不是广告?这需要清晰的界定。如今,几乎每一个商家,都会通过各种社交平台,对自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营销。这些营销内容,是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在当前的传播环境下,这是一个难题。

此案中,当事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是否属于广告,应该有明确的界定。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以下简称“执法指南(一)”)。市场监管总局在介绍指南出台的背景时表示,近年来,随着广告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演进,商业广告与其他商业宣传、商业促销活动的边界日益模糊。而执法指南(一)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商业广告与其他商业宣传、商业促销活动的边界。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界定,相关文件应该公开,以便各利益相关方能够对照指南,自行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广告,是否需要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审核备案等程序。但遗憾的是,目前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只有引发执法指南(一)的新闻和简单的解读,并没有公布全文。

即便当事人在社媒账号上发布的内容属于广告,是不是官方通报中所称的宣传“使用了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也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当事人发布的内容确实写了“蛤蟆汤”,但据此无法认定其使用的就是“中华蟾蜍”。因为在当地方言中,青蛙、蟾蜍都被俗称为“蛤蟆”,并没有严格的区分。虽然中华蟾蜍被国家林草局列入禁止食用、禁止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名单,但林蛙等蛙类是可以养殖、食用的。要认定当事人视频中的“蛤蟆汤”使用的是“中华蟾蜍”,需要更严格的调查认定,而不能仅凭视频中当事人自称的“蛤蟆汤”几个字就作出判断。

另外,市监局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表示,鉴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故从重处罚,拟罚款45万元,也是非常蹊跷的。据当事人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她是3月22日接到市监局工作人员电话,称她发布的内容涉嫌违法,要求她配合调查。因为当时她在几十公里外的娘家,便表示会在一周内去市监局接受调查。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3月24日,市监局就以“不配合调查为由”,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接个电话没有马上到,就被认定为“不配合调查”,下一个工作日就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局的效率之高,令人不能不想到是为了多罚款。

除了市监局的执法效率之高令人击节,官方通报与当事人的经历之间的矛盾,也显示出当地部门之间存在不少沟通问题。

官方通报称,在当事人删除了视频并在3月27日提交了陈述申辩资料后,市监局5月12日就做出了不再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告知了当事人。但当事人表示,5月12日当天她确实接到过市监局的电话,通知她去局里协商,但由于当天有事,她并没有去,工作人员要求她今后不能在社交平台发布类似视频,并不能在饭店卖“蛤蟆汤”这道菜,但是并没有明确表示已经决定对其不再处罚。不再处罚这样的重大决定,不应该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的文件吗?

不仅仅是没有不再处罚的书面决定,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当事人曾就此案提起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在6月10日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称《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执法过程性文件,不具有可复议性。随后,当事人又提起了行政诉讼,当地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如果是市监局已经在5月12日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那么6月份及以后,负责行政复议的部门,为何又认定《行政处罚告知书》是过程性文件,并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呢?如果已经决定不予处罚,那么《行政处罚告知书》自然已经失去了效力,法院又怎么会受理这一行政诉讼呢?

而据红星新闻报道,兰山区市监局广告监管科工作人员7月11日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正在走程序,并没有最终下处罚决定书”。具体立案的监管部门7月11日称还在走程序的案件,在7月12日发布的通报中,却成了早在5月12日就已经做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到底是谁在撒谎?

纵观事件全过程,从处罚的程序、事实认定、金额决定到调查组的通报,无不显示着权力的任性和傲慢,而其背后的影子也令人忧虑。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已经不是秘密,以罚款为代表的“非税收入”成了各地政府弥补财政收入亏空的利器。而“罚款财政”以及随之而来的“小过重罚”乃至“无过也罚”,对营商环境的打击是沉重的。有这样的前车之鉴,谁还敢去临沂投资呢?现在这份漏洞百出的通报,无法消除公众对当地乱罚款、乱执法的担忧。通报称,将对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这非常有必要,只有对整个事件的过程进行彻底地调查和还原,不捂盖子,对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处罚,才能挽回投资人对当地营商环境的信心。

王兢

责编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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