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高学历并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财务管理人员被一家小微企业看重,被招聘为公司财务经理。

不成想,刚入职10天,就遭遇了电信诈骗,公司损失近百万元,这个损失谁来担责?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财务经理仅仅入职10天,工资还没到手,却要赔偿公司几十万元的损失?

案情介绍

一家小微科技公司欲招聘一名经验丰富的财务经理,以对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助力公司健康发展壮大。

发布招聘启事后不久,该公司便收到了宋汝(化名)的应聘简历。

因其高学历及丰富的工作经历,宋汝顺利通过了面试,并入职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

该公司未设立出纳岗位,宋汝入职后,公司安排她兼任出纳。

在宋汝入职第10天,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收到了一封自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的人员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要求其整理一份公司的最新人员名单,名单需注明员工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且名单应发送至“骆某”的前述发件邮箱。

人力资源主管收到上述电子邮件后感到很疑惑,因为这个邮箱是某离职员工的邮箱,在某员工离职后,人力资源主管仅将该电子邮箱用于对外接收简历,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骆某对此并不知情。

稍作迟疑后,人力资源主管还是用自己的电子邮箱往“骆某”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了制作好的最新人员名单。

发送上述电子邮件后,人力资源主管给骆某发送微信,告知其向骆某发送前述电子邮件的情况,但骆某未回复上述微信。

此后不久,人力资源主管使用的前述电子邮箱便接收到了第二封来自“骆某”的电子邮件,邮件要求人力主管马上联系财务经理宋汝,让宋汝添加某QQ群,有相关工作安排。

收到上述电子邮件后,人力资源主管立即通过微信联系了宋汝,并将第二封电子邮件的内容告知宋汝。收到前述通知后,宋汝立即加入了指定的QQ群。

加入指定QQ群后,宋汝发现群里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骆某”和某项业务的负责人“陈某”,二人在QQ群中沟通合同的签订、保证金退还等工作。

宋汝加入QQ群后,“骆某”随即在QQ群中@宋汝:“在吗,收到回复”。S女士:“我在呢”。

“骆某”:“你现在查一下公司账上截止到今天可用资金有多少,查好截图发到这里给我”。宋汝在群中发送了公司账户余额的截图。

收到上述截图后,“骆某”继续在QQ群中@宋汝:“你准备一下,等下安排一笔85.8万元的退款给罗总那边”。

“陈某”也随即在QQ群中发送了户名为罗某的账号及开户行信息,称“这是罗总那边给的退款信息”。

宋汝未找骆某或陈某当面核实相应情况,亦未通过微信或电话向二人核实相应情况。

不仅如此,宋汝还在未按照公司以往的对外付款钉钉系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立即操作转账工作,从公司的账户上向指定账户转账85.8万元,并将转账截图发送到了QQ群中。

完成上述操作后,宋汝瞬间被移出了QQ聊天群。

至此,宋汝才猛然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电信诈骗。事发两年后,上述案件仍未被侦破,该公司被诈骗的85.8万元未被追回。

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和宋汝就后者遭遇诈骗的责任负担问题发生争议。

公司认为,宋汝作为一名有超过10年财务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未能尽到一名财务经理应有的注意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就此负主要责任。

宋汝则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公司的财务制度存在漏洞,其工作获取的收益归于公司,相应的职务风险和损失也应当由公司承担。

无奈之下,该公司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宋汝就该公司被诈骗85.8万元一事存在重大过失,并裁决宋汝向公司赔偿12.87万元。

双方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予以相应赔偿。

该案中,宋汝在入职该公司之前具有超过10年的财务工作从业经历,在入职公司后担任公司的财务经理,故从财务工作的专业性、严谨性,以及工作职责和风险防范能力的角度来看,宋汝均应高于公司的一般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对电信诈骗等财务工作风险也应有更高的警惕性和注意义务。

宋汝入职公司后未及时为公司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且在此前从未使用QQ软件沟通过工作事宜的情况下,在案涉的QQ群中按照相应人员的要求查询并上传公司的账户余额信息,并在未进一步核实情况、未履行惯常的钉钉系统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将公司的巨额款项转出。

在此过程中,宋汝未尽到财务人员必要、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及工作职责,其在履职过程中的过错已经达到了重大过失的程度,故宋汝应就此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宋汝的过错程度和收入水平,以及公司的财务岗位设置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情况,认定宋汝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并酌情判决其向公司赔偿12.87万元。

宋汝不服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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