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平等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因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纠纷,基于仲裁协议,可以向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由仲裁机构对双方的纠纷作出裁决处理。

作为一种纠纷司法解决的替代方式,仲裁有区别与司法的显著特点:

第一,约定性。当事人产生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而仲裁是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该种方式的选择,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第二,一裁终局制。有别于司法审判的二审终审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提出仲裁请求,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同一纠纷继续审理。

第三,具有优先效力,排除司法管辖权。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即便双方未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当事人也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仲裁协议或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然,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四,仲裁的基础是仲裁协议。当事人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以及仲裁机构作出受理决定的先决条件。

第五,可以约定仲裁解决的纠纷范围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以申请仲裁的纠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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