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河东法院可以说火出圈了,主要是因为55岁的农妇一句“没良心”被认为是辱骂、谩骂法官,被处罚10万元,并且拘留15天。这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质疑声一片,舆论声一片!没有什么公道可言,近日当地设施法院给出纠错的通报!
事情的经过是2023年,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孙运省手持羊角锤将王永来打伤,经伤残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5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3个月,并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对于这个判决,受伤者王永来的妻子杨宝花认为对打人者孙运省处罚太轻。毕竟已经是轻伤,二级只是拘役三个月并且罚款,只有2.5万余元,更何况是在事发后两年才对打人者进行惩罚,才拘捕并出现了判罚,感觉的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
于是在2025年6月的一天,杨宝花自己到该法院的大厅,与承办该纠纷案的法官于某某进行理论。由于与该法官理论过程中显得情绪比较激动,声音大了一点,最后说出一句:谁这样判决,谁就没良心!
也就是因为这句话,对于该法院认为杨宝花有辱骂谩骂法官的行为,于是当天就被署名法警带走,并且当天杨宝花又收到了10万元罚款决定书和15天拘留决定书。
关键是决定书下发之后,在拘留期间也必须执行,并且都是立即执行了。最终10万元也交了,15天拘留也拘留了。关键是这些决定书的理由是该女子因为辱骂谩骂法官,情绪态度恶劣,扰乱了法官案件的诉讼秩序,并且依据法律依据是诉讼法199条。
一个被殴打致轻伤二级,结果只是拘役三个月,并且赔偿2.5万余元。另一个只是一句牢骚话,竟然被处罚10万元,并且拘留15天。究竟是老百姓的权益要得到保护?还是法官的面子更重要?两个情况一比较,孰轻孰重,一看便知。
究竟199条是什么内容?是否法律运用得当?是否罚金过重?是否拘留时间太长?毕竟只是一句牢骚话而已,应该就属于一个治安案件,不应该由法院直接下决定书。看一下199条的内容:
对于这一条规定的内容,适用于法庭庭审过程中,对于相关人员作出不遵守法庭规定的一种处罚。即便是这项规定,最高处罚也是罚款1000元或者是拘留,而并非是向该法院作出15天拘留并且处罚10万元的决定。
对于该项处罚惹怒了公众,而且质疑声一片,讨伐声一片,使得舆情再一度上升。也质疑该法院的执行能力,或者说判决确实存在着失误,当地法院方面存在着被动。毕竟处罚规格已经超过了最顶格处罚的100倍,更何况人家是在案件判决之后进行沟通询问,并不没有扰乱法庭秩序。
巨额罚款或者定额拘留,体现不出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相反却起到了让群众闭口的做法,以罚款或者拘留堵住拥有周口,这种做法确实是有悖于司法的公正。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不是法官的法院,这种做法确实欠妥!
也就是在公众的讨伐声中,当地法院按不住舆情,最终做出了情况调查通报,撤销了原有的罚款处罚决定书,并且要求向当事人道歉,而且随后在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个通报是2025年9月19号发布的,是涉事法院就发布的情况通报:
该法院认为对于杨宝花的处罚在拘留的同时又罚款10万元,并且依据诉讼法199条都是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目前该法院已经退还10万元罚款和利息,并且向当事人诚恳道歉!毕竟已经拘留了15天了,尽管拘留的天数偏多。一些但是做出了处罚,法院也要为了面子,只能退还10万罚款,尽量让这起案件影响减小。
另一方面就是进一步彻查此事,对相关责任人将会进行处罚,这个情况我们必须拭目以待,希望相关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毕竟他们乱用法律,利用手中的权利肆意的践踏他人的权益。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和追踪,相信这个农妇也只能受到了巨额罚款和拘留的处罚。
法律是公正的,不能一句道歉就解决了这个事情,不能肆意的践踏他人的权益。处理这起纠纷案件用了两年多的时间,对于一句认为是谩骂的话语处理起来也只有几个小时的时间,究竟这个法官有多大的能力,该法院竟然做出如此的错误决定?
当地法院也是相对比较负责任的,在疫情的压力下,第一时间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且作出了情况通报。不管是出于舆论监督,还是给公众一个说法,还是还司法的公正性。总之他们行动了,给全网一个交代,给老百姓一个交代,更重要的是给当事人一个公道。
对于这个年代的法律运用错误,应该彻查此事,不应该让权力大于法律,应该让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引以为戒,也是司法系统的一个警示案例。
对于这件事是怎么看的?撤销了道歉了,拘留是否还过于严重?毕竟只是一句牢骚的话语就拘留了15天,属于顶格在你处罚。更何况,对于拘留方面来说,更应该是警察作出的行政处罚,而并非是法院直接下决定书拘留。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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