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日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5期),信息显示,江北区3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商家均受到行政处罚,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锦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瓜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锦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多味瓜仁(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进行召回,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二、江北区渝采轩餐饮食府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渝采轩餐饮食府(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4年4月15日),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三、骆**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骆先菊(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5月9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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