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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远洋捕捞”式执法必须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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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丛虎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12月16日,国务院就“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进行专题学习。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会上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近来,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的情况频发,具体表现为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没收款、赃款以及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收入显著增加,其主要包括公安、交通、税务、法院、市场监管等一般罚没收入和公安、市场等缉私罚没收入等。“罚没收入显著增加”的背后,是部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违规进行异地执法、趋利执法,甚至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的违法执法行为所致。
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至少要遵循两大原则:包容审慎原则和属地管辖原则。包容审慎原则是指,对于初犯或没有主观恶意且轻微的违法行为等,应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如提醒、警告、建议等方式,做到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而非直接罚款。行政执法属地管辖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执法部门属地管理,原则上属地的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并作出最后处理。这就意味着,涉及对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应由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来执行。
实践中,由于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于法律规范和原则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执行中难免会有偏差。但如果行政执法偏差过大,甚至是为罚款而进行的选择性异地执法,即所谓的“远洋捕捞”式执法,不仅损害法治秩序、营商环境,影响民众日常生活,对政府公信力、权威性也会造成极大破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为此,需要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行政执法协助规范等法律法规,强力破解地方保护、行政垄断行为,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此外,还应大力推动修订完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清理不平等对待不同性质企业的制度规范,确保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或提前预付的采购款项,以确保各类企业的合法权利。
罚款是治理手段,而非目的,要坚决杜绝以罚款为目的的异地行政处罚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肃对违法行政执法的追责和惩处。这不仅需要纪检监察的全面介入,也同样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敢、不能、不想违法执法。
编审:唐华 蒋新宇 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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