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15日,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明确交易者低买高的禁止情形。非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交易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实施细则明确,经营机构应当将普通交易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

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交易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交易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交易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 级。

普通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C1 类交易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可购买或接受 R1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 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 R1、R2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 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 R1、R2、R3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 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 R1、R2、R3、R4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 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 R1、R2、R3、R4、R5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交易者只可购买或接受 R1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实施细则还明确经营机构每年抽取不低于10%比例进行适当性回访。为统一、规范经营机构的回访安排,使证券期货的适当性回访要求一致,经广泛征求意见,在原来规定的回访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10%的最低回访比例要求。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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