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日进斗金、只需坐地收钱的“买卖”背后,流通着一条洗钱产业链,犯罪分子长期组织境内人员非法收购、提供他人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近千万元。此类行为法律应该如何认定?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上游电诈团伙转移涉诈资金的案件。

图源:东方IC

为境外诈骗团伙取现赃款约960万元

2022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与境外诈骗团伙取得联系后,在明知其正在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通过Telegram境外聊天软件长期组织张某、吴某、李某等6人为其取现赃款,并通过转换成虚拟货币或存款、转账等方式转移至境外。经查明,被告人徐某指使他人为境外诈骗团伙取现赃款共计约人民币9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于2022年6月至7月期间,指使吴某将赃款约87万元散存及划转至多个账户转移至境外。

2022年6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指使张某等人为吴某、李某等人提供他人银行卡665张,用于接收境外诈骗赃款并取现。同年10月,徐某再次指使张某等人收购银行卡共计601张,随后张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银行卡。

2023年7月,被告人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2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明知故犯,数罪并罚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赃款为诈骗所得,仍长期帮助境外诈骗团伙转移赃款,数额特别巨大,该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又指使他人非法收购、提供银行卡,数量巨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均为共同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妨害信用卡管理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因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新民晚报见习记者 陈佳琳 通讯员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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