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8月6日讯 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厦环罚(2024)202号)显示,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厦门眼科中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1.4688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厦门眼科中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医院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05日,公司坐落在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995号-1层108,法人是苏庆灿,注册资本为19000万人民币。

(台海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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