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案情

甲与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后产生纠纷,法院判决甲退还乙投资款20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对法院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问题

丙申请再审,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1〕2号)中指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甲与乙是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的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产生诉讼,甲和乙为诉讼当事人。判决确认乙对甲享有200万元债权,判决生效后,乙将前述债权转让给丙,丙是债权受让人,依据前款批复,丙对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法院有权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据前款规定,能够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且仅限于原审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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