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起诉父母返还彩礼,法院认定出嫁女共享彩礼意味着什么

彩礼返还纠纷一般发生在婚姻当事人之间,近日浙江法院公开了一起罕见的案例——出嫁女起诉父母经法院判决要还了夫家所赠的过半彩礼。在这个反差感极强的案例中,法院在确定“彩礼归属”上“与时俱进”,认为父母、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这意味着什么?

据《人民法院报》日前报道,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彩礼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出嫁的女儿起诉父母,要求返还夫家给的彩礼18万元,法院判决父母返还女儿10万元。按传统习俗,父母收取彩礼后往往要为女儿筹办婚宴和嫁妆。该案中,作为被告的父母没有为原告举办婚宴,也没有为她置办嫁妆。

原告张小某是被告张某、王某的女儿。2020年6月,经媒人介绍,她与案外人林某定亲,两被告收取聘金18万元。后张小某与林某在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女。因男方家庭条件不宽裕,张小某多次向父母要求返还聘金,均遭拒绝,甚至在她住院生产急需医疗费时,父母也不愿返还,故起诉返还聘金18万元。

张小某的父母答辩称,收的聘礼是原告丈夫的家庭赠送给被告的,不是赠送给原告的,不存在保管关系,之所以未为原告举办婚宴、置办嫁妆有特殊原因。

法院的“审理认为”部分值得点赞。黄岩法院审理认为,确定彩礼的归属既要寻根溯源,尊重彩礼形成的历史传统脉络,也要与时俱进,吸收彩礼演进的时代合理因素。从传统习俗看,婚约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礼承载着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谢和补偿,体现了对女方家庭养育之恩的珍视,将彩礼视为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赠与符合传统社会情境。从彩礼的时代演进看,彩礼的经济补偿功能趋于弱化,彩礼正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

因此,该院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普遍接受。据此,黄岩区法院认定两被告收取的彩礼18万元应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酌情确定由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自动履行完毕。

法院认定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男方受赠彩礼享有利益,意味着什么?首先,彩礼金按传统用于筹办婚宴和嫁妆,将减轻新人的压力。其次,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公序良俗,彩礼的共享性将让新人和双方长辈重新审视高彩礼的必要性。再次,法律有滞后性,无法及时涵盖所有社会问题,面对高彩礼顽疾,司法倡导的公序良俗可以填补法律漏洞。黄岩法院审理中也亮明观点:“子女也更加具有独立意识,不再是传统家长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独立的经济诉求也应予以尊重。”

此案中,法院在确定彩礼归属时,认为除了尊重传统,也要与时俱进吸收“时代合理因素”,并从时代演进分析,彩礼正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从判决结果看,法官正是着眼于原告家庭经济困难的现实,作出了返还过半彩礼的判定。在情理和法理的纠结中,法院审理实现了情、理、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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