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谎称自己有途径招商引资,可以在地铁站出口处投放共享充电宝设备,诱骗多名被害人投资,诈骗40多万元。近日,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图说:王先生和赵某的聊天记录 闵行区检察院供图

2019年底,做充电宝生意的王先生认识了赵某,据说赵某是某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赵某表示有能力让王先生公司把共享充电宝放进地铁站或高铁站内,并再三打包票这单生意没有问题。双方签订合同后,王先生所在的公司先后给赵某公司转账10多万元,但是转账之后项目迟迟未能落实。

据王先生回忆,“当初认识赵某的时候,一直是中间人在我们两人之间联系,我并没有直接联系过赵某,后来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逐渐比较信任了,双方才在网上签订合同,我通过自己公司账户把钱打给赵某公司账户。对方收好钱后就让我等通知。”

之后就是漫长的等待和无休止的拖延,跟赵某之间的聊天也逐渐变得剑拔弩张。赵某各种找借口,变得越来越敷衍,后来甚至直接拉黑王先生。

正当王先生一筹莫展之际,赵某公司的前员工樊某等人找上门来。原来,赵某一直拖欠员工工资,现在已经跑路了,樊某等人希望联合王先生找到赵某要回欠款。樊某还给王先生提供了前公司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王先生打给赵某的10万多元资金根本没有用于充电宝设备的投放,以及赵某伪造某铁路票务分公司的公章,虚构了合作合同,欺骗王先生自己有权限在地铁站台或高铁站投放共享充电宝。知道真相的王先生立即赶往派出所报案。

经查,赵某在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投放充电宝名义收取保证金、租金,分别骗取王先生所在公司人民币14万余元,骗取另一名被害人张先生人民币25万余元,所得钱款共计40万余元均用于个人花销。

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赵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已退赃退赔,最终,被告人赵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通讯员 易培文 新民晚报记者 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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