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萧峰

2023年11月1日,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称: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2023]2号、[2023]3号)。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5月1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 12 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 3 个项目与客户签订 3 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 241,763,705.71元。2021 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6 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 3 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 元。2020 年、2021 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 年、2021 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213,950,182.01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34.65%,虚增 2020 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81.21%;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5.42%,虚增 2021 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0.41%;虚减 2022 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 30.84%。2023 年 6 月 20 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罗普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目前,罗普特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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