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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女员工担心走光上班坚持打伞18天,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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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中层管理人员。2019年,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后,张某认为摄像头侵犯其隐私,遂在工位上撑伞躲避监控,持续十多个工作日。期间公司人事经理两次口头沟通无果,并于7月3日、4日连续发出《警告信》,张某仍拒不改正。
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5124元及律师费5000元。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1. 用人单位监管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平衡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监管权的合理边界。在公共办公场所安装监控属于用人单位正当监管权的行使,只要目的正当、位置合理,就不构成对劳动者隐私的侵犯。这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管理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认定标准 劳动法虽然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劳动者同样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本案中,法院从行为持续时间、影响程度、改正态度等多个维度综合认定违纪的严重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标准。
3. 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意义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进行了口头沟通、书面警告等程序,体现了处理的谨慎性和合理性。这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问题时应当遵循先教育后处理的原则,确保程序正当。
4. 管理人员的示范作用 作为中层管理人员,张某的行为不仅是个人违纪,更会对其他员工产生负面示范效应。法院特别强调了管理人员应承担更高责任的观点,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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