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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原告市民,一个字不用拿出来,这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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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的复杂领域中,当出现被告对原告在诉状中提供证据部分未进行质证的情况时,所引发的法律效果着实引人深思。
裁判文件能否在后期行为中不予认可?
面对这样一个问题,瞬间,我便感到极度不适,因为这无疑反映出了一系列极其严重且令人困惑的错误认知。
首先,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情境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其责任重大。
按照规定,被告必须出示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办案案卷、红头文件等。
这些材料数量庞大,可能多达上千页面,如有相关视频需交视频,有笔录需交笔录,但凡有领导签名的文件也都需悉数提交,以便市民作为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有权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否定。
比如,在辩护过程中,市民作为原告,可以围绕对方提供的证据,指出案件不成立的原因。
倘若案卷中没有自己陈述过的事实,便可以据理力争。
而且,若发现所依据的法条不符合当下实际情况,例如新出台的文件有不同规定,也完全能够提出质疑。
在此过程中,完全没有必要让市民原告拿出办案材料。
哪怕是一个字的材料,都无需呈交,也无需将诸如聊天记录、笔录之类的东西交给法院,再传给被告当局。
这种想法实在是荒诞不经,让人不禁为其感到可笑。
在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例中,市民作为原告败诉的主要因素,往往在于未能查看对方的办案案卷,而只是一味地倾尽自身力量去搜集证据。
然而,所有的被告当局,却在此期间保持沉默,面带微笑地看着原告遭遇大败诉。
行政诉讼的发展历程中,对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一直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在过去,可能存在着对于原告权利保障不够充分的情况,导致类似的败诉现象屡屡发生,这种现象反映出了公民在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博弈中,常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正确做法,是你原告市民,一个字不用拿出来,向对方索要你想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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