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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隔夜酒驾”被拘役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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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隔夜酒”酿祸端
瓦房店一司机“隔夜酒驾”拘役一个月
随着醉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很多驾驶人容易忽视“隔夜酒”的威力,殊不知“隔夜酒”也可能会“罪”。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隔夜酒驾”的危险驾驶案件。
2025年2月15日2时许,李某某饮用半斤白酒后在家中入睡。同日13时,李某某睡醒后以为已经恢复精神,便驾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瓦房店市中心交通岗右转弯时,撞到行人孙某某,造成孙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肇事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2025年3月17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李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醉驾人李某某后悔莫及:“原来半夜喝酒下午开车,也可能构成酒驾,这给了我深刻的教训!”
检察官解释,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中午饮酒后夜间开车,或晚上饮酒后次日早上开车便万无一失。事实上,这种想法并不科学。由于每个人酒精代谢能力存在差异,饮酒后短时间内,血液中可能仍残留大量酒精,此时驾车极有可能构成酒后驾驶甚至醉酒驾驶,即俗称的“隔餐醉”或“隔夜醉”。
检察官特别提醒,睡醒并不等同于酒醒,为确保安全,饮酒后短时间内切勿驾车,谨防“隔夜酒”引发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此次案件的判决,再次向社会传递了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实习生陈虹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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