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管建制和执法组织方面,每个城市的规模和情况不同,需要结合城市自身做出相应的安排和调整。
▲北海市城管人员执勤资料图。图/北海市政微信公众号
新京报社论
广西北海取消了城管部门?
日前,北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关于停止使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证的公告》显示,根据《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北海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归相关主管部门承担,不再保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从2024年6月10日起,停止使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证。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5年,在此轮机构改革中予以撤销。这被舆论解读为北海取消了城管部门,还有人认为北海城管改革不成功,才会出现机构改革的反复和回潮,走了“回头路”。
但如果细读这份公告,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一种“误读”。北海市撤销了综合行政执法局,并非城管部门就不存在了,其11个领域职责将回归主管部门。
事实上,城市依然需要城管,城管部门也会长期存在。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持续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早在2003年,北京市就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此后,我国不少城市都陆续成立综合执法机构。
过去,各个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并各自建立专门的执法大队。这有助于发挥各个部门的专业优势,但也带来了执法资源分散、政出多门和各自为政的问题,导致执法资源浪费,也使企业、民众无所适从。
相对来说,综合执法模式有利于实现职能整合、资源融合、人员集中和执法统一,高效、协同、集约地履行综合执法职能。特别是对日趋复杂的城市治理而言,综合执法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打通各个部门的职能边界,可以多管齐下和多措并举,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当然,综合执法模式也有其弊端。比如,综合执法涉及的职能领域和细分行业较为繁杂,动辄需要执法人员熟悉和掌握数千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不能建立学习型执法大队、持续培训执法人员并使其成为行家里手,就很难达到综合执法的预期效能。
城市管理是“大城管”,涉及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执法监察等方面,既需要城管部门的牵头协调,更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的参与。如果综合执法机构缺乏跨部门、跨层级的统筹协调能力,也会因为独木难支而陷入困局。
从这些年的运行情况看,综合执法模式的潜在效能在不断显现。因此,各地依然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在此方面进一步探索。与此同时,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领域和城管部门面临的情况一样,也都在探索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模式。
综合执法模式是新生事物,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此次北海调整其综合执法模式,不意味着其他城市不可以继续探索。特别是对一线城市和超大城市来说,相关探索和完善还在进行中。
执法是城管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项职能,但如何对其加以组织和改革,却因城而异。在城管建制和执法组织方面,每个城市的规模和情况不同,需要结合城市自身做出相应的安排。就像北海这次所做的机构调整,也并非简单“走回头路”。
而各地城管部门也有必要在北海这次调整中反思,如何将相关工作做得更好。之所以不少人希望城管部门“消失”,同一些地区城管工作简单粗暴有关,也与长期以来社会形成的城管“污名化”不无关系。
比如,因为城管执法与摊贩、市民等群体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一度使城管的公共形象受损。
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转型时期,城管部门和城管人员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推动和优化执法体制的同时,城管也应更突出如何为市民、企业提供服务。
因此,如何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推动建立以人为本的城市,仍是城管部门需要加倍努力的改革方向。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吴兴发

新京报评论,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xjbpl2009@sina.com
评论选题须是机构媒体当天报道的新闻。来稿将择优发表,有稿酬。
投稿请在邮件主题栏写明文章标题,并在文末按照我们的发稿规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银行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支行名称)等信息,如用笔名,则需要备注真实姓名,以便发表后支付稿酬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