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差点死在万宁,绝望自救四小时。”近日,浙江一名男子金先生连发多条状态,称其在海南万宁潜水,被潜水俱乐部遗弃在海上。“在海上下潜点原地等待两小时无援,太阳落山后游了两个多小时,徒步半个多小时,才艰难自救。”此事登上热搜引发讨论。

据上游新闻17日报道,万宁市文旅局的一名工作人员称:“这个事情我们做了初步调查,其中的确存在不合规、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准备(将此事)移交给综合执法局处理,包括游艇没有潜水业务资质等问题。”

6月18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联系到海南任我游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有专门的同事负责,并提供了电话。但负责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已经有部门介入调查。“不接受采访,等政府部门通知。”

万宁文旅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此事仍在调查中,具体的处理结果还没定,之后会进行情况通报。“已经移交给综合执法局了,那边正在处理。”记者多次拨打综合执法局电话,未能接通。

如果游客出现了危险,或者最终丧命,俱乐部要不要承担责任?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体育法律师刘凯分析,若在此次事件中,金先生及其他学员因未能及时获救而发生生命危险,俱乐部及相关人员均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游客因俱乐部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或死亡,俱乐部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如果游客因俱乐部教练和相关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死亡,根据《刑法》第233条,俱乐部教练和相关人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潜水项目俱乐部需要哪些资质?

刘凯表示,潜水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根据《高危项目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需经批准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属于违法行为。我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文旅局回应称涉事岛屿未经开发。教练擅自带人去、俱乐部擅自开船去,涉嫌哪些违法情形?

刘凯表示,带游客到未开发的洲仔岛进行潜水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导致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爆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晨意帮忙”平台;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政企内容服务专席19176699651。

举报/反馈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