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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但没领证,分手后“新娘”被要求退还26万元彩礼,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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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姚玲
虽然有26万元钱款加“三金一钻”,体面的婚宴、热闹的酒席,两个人却并未领结婚证。一旦感情破裂、关系结束,钱和物的纠纷如何解决?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办结了这一案件,顺利化解了矛盾。
男子林某和女子陈某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林某的父亲按照当地习俗,向陈某父亲转账26万元作为结婚彩礼。同时,林某为陈某购置了价值1.5万元的“三金一钻”。
2024年5月,举办婚礼仪式后,林某和陈某共同居住半年左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合导致家庭矛盾频发,陈某提出分手并搬回娘家居住。
2024年12月,林某及其父母将陈某及其父亲诉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彩礼26万元及“三金一钻”,以及举办婚礼仪式的费用、改口费等5万元和日常转账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林某父亲以子女结婚为目的向陈某父亲给付的26万元、林某为陈某购置的“三金一钻”均属于彩礼范畴,而婚宴花费、酒席钱等用于庆祝婚姻关系的建立,具有消费性和即时性特点,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不应认定为彩礼。
林某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作为共同原告,陈某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亲作为共同被告,主体资格是适当的。
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实际使用等多种因素,承办法官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要求陈某退还彩礼18万元及“三金一钻”,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儿女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姻当事人。为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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