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画师小张发现一家网店售卖的拼图,与自己的原创作品非常相似,只是个别区域的颜色、线条、背景不太一样,但他认为那就是自己的作品,于是向警方报案,竟然查出了一起多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案件。AI制图的法律边界在哪儿?哪些情形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采访了主审法官。
插画师报警牵出“改头换面”做拼图团伙
如果不是插画师小张去年5月发现自己的原创作品被“改头换面”制成拼图在网上销售,可能姚某等人真以为自己的“障眼法”“变装”技术能迅速发财。事情要从去年3月说起,被告人姚某在罗某的指导下,指使AI画师利用AI制图工具,非法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北京通州法院法官助理 李欣叶:为了规避侵权风险,姚某耍了个“小聪明”:要求AI画师对原图仅做细节上的细微修改,如调整局部颜色、线条或背景等,但刻意保留原作品最核心、最具独创性的关键表达元素。他和指导他的罗某二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图片不是100%复制,就不算侵权。
生成这些“高度相似”的图片后,罗某组织他实际控制的某电子商务公司,利用这些经人工智能软件“微调”的图片,大量生产制作拼图产品,供姚某等人销售。
李欣叶:短短数月内,被告人姚某与李某、王某合伙经营电商店铺售出侵权拼图超过3000件,非法获利人民币27万多元。去年5月,插画师小张报案。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迅速立案侦查。去年7月1日,警方将姚某、王某、李某抓获归案。两天之后,罗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认定AI“微调”他人做拼图售卖构成侵权
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手机、电脑、拼图等物证,并冻结了姚某的相关银行账户。案发后,罗某赔偿插画师小张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四名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万多元。今年5月22日,北京通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侵犯著作权案。
主审法官 徐莉:根据我国刑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属于智力成果。因此,具有“独创性”是作品的必要条件。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关键则在于作品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也就是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投入了智力劳动。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图片,将他人美术作品转换为商品拼图。
徐莉:拼图图片的生成仅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设参数,也就是“图生图”方式生成效果,被告人未对生成的拼图图片投入智力劳动,如设置迭代步数、修改随机数种子、增加提示词内容等,对生成结果的创造性控制与贡献程度均微乎其微。因此,虽然拼图图片与原美术作品存在极小比例构成要素表达不一致,仍然应当认定为与他人美术作品实质性相同的图片,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亦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另两个主要负责售卖拼图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涉案财物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单位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实质性“借用”核心的独创表达就违法
徐莉:AI技术在为创作领域开辟全新路径、提供便捷工具的同时,涉及诸多法律风险。无论技术如何“聪明”地模仿、修改细节,只要核心的独创表达被实质性“借用”,就踏入了法律的禁区。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让AI工具真正发挥助力作用,成为激发灵感、推动创新的得力助手,而非沦为侵权与违法的“便捷通道”,同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
监制丨陈秉科
记者丨孙莹
责任编辑:廉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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