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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或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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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不服驳回的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理,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的撤销申请,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故而,仲裁裁决提出撤销申请后,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不撤销的裁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均不再受理。
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不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针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抗诉,因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理,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因为依据《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被撤销,当事人既可以继续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放弃仲裁方式改由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仍有救济途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无法律依据。总之,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均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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