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猥亵他人被刑拘 专家解读公共场所猥亵他人被刑拘 专家解读

央广网北京8月12日消息(记者费权)近日,杭州某演出场所发生的一起猥亵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据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2025年8月9日22时许,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观看演出时被人猥亵。接警后,警方迅速行动,经调查查明,嫌疑人罗某某(男,25岁)于当晚21时50分许,在拱墅区东新街道某演出场所对一名女子实施了猥亵行为。当晚,警方就在嫌疑人的住处将其成功抓获,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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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央广网采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律师进行了分析。徐伟介绍,我国法律对“猥亵”的规制分为两个层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手段,以及行为的危害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一般猥亵,如轻微的身体接触、言语挑逗等,尚未达到“强制”程度,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5到10日拘留;若情节严重,如多次猥亵、在公共场所以骚扰方式实施等,则处10到15日拘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超出“一般猥亵”范畴,则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该罪名的核心要件有二:其一,“强制”——即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无法或不敢反抗;其二,“猥亵”——即针对他人身体隐私部位或人格尊严实施的具有性意义的侵害行为,如抚摸、搂抱、亲吻等。

“本案件通报直接说刑拘,应该是警方掌握了行为人强制猥亵动作、被害人指认、现场证人等强制猥亵罪的证据链,并且是‘当众’。”徐伟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公共场所当众”不仅是量刑加重情节,更直接决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何为“公共场所当众”?徐伟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包括群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场、车站、影院、体育馆等;“当众”则指“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能够进出的场所”“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能够看到的现实、具体的场合”。

“就像此次演出场所发生的这起案件,Live House作为面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演出场所,人员流动性大、开放性强,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而行为人与被害人同坐于开放区域,周围有其他顾客及工作人员,其行为完全处于‘不特定多数人可感知’的现实场景中。即使现场无人直接目睹,只要行为本身具有‘公开性’,即符合‘当众’的认定。因此,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已突破了一般违法行为的边界,其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猥亵——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更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与安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徐伟认为。

当自身遭遇猥亵时,该怎么办?“首要原则是确保人身安全。”徐伟建议,受害者应立即明确表达反抗意愿,可通过大声呵斥 “住手!”“你要干什么!” 等方式,一方面震慑不法分子,另一方面吸引周围人群的注意。同时,可利用身边物品制造声响,如打翻桌椅、敲击门窗等,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若对方采取强制手段,切勿盲目激烈对抗,以免造成更严重的人身伤害,应寻找机会向人群密集区域或有监控设备的地方快速撤离。

脱离危险后,固定证据是关键环节。需尽可能记住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包括身高、体型、发型、衣着颜色及款式、有无明显纹身或疤痕等;留意其逃跑方向及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类型、车牌号等信息。

对于现场痕迹,如嫌疑人遗落的毛发、衣物纤维,或自身被拉扯变形的衣物、受伤部位等,要注意保护,避免人为破坏。如有目击者,应主动留下其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协助调查。

此外,事发地点若有监控摄像头,应及时向场所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请求协助保存相关录像资料。这些监控录像和现场痕迹等都是证明猥亵行为发生的重要证据,能够为后续的调查和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持。

完成上述步骤后,需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向警方详细陈述事发时间、地点、经过及嫌疑人特征,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工作。同时,应尽快前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由专业医生出具诊断证明,若有伤情需及时进行司法鉴定,这些医疗记录将成为重要的法律证据,对于证明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和猥亵行为的存在具有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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