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已婚女子与男网友在车内发生关系后,见男网友身体突然不适,简单施救后,又见男网友停止呼吸,害怕暴露双方的关系,拿走男网友的手机匆匆离开。男网友在车内猝死9天后被人发现。虽然经鉴定男网友系突发心脏病死亡,但男网友的家属难以释怀,要求女子赔偿48万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3年2月,已婚女子张女士在网上与张先生结识。 2023年2月25日,张女士与张先生相约线下见面。 见面当天,两人便在一酒店发生了关系。 2023年3月3日晚上,张女士再次与张先生相约见面。 当天晚上,张先生开了个车,在一公园接到张女士后,将车开到一无人的地方,而后在车内后排座位上与张女士第二次发生了关系。 谁料,事毕,张先生在车内休息时,突然身体出现不适。 张女士见状,连忙进行施救,怎料不怎么会急救的张女士简单施救了40多分钟,也未能奏效,反而发现张先生没了呼吸。 张女士慌了,害怕暴露与张先生的关系,拿走张先生的手机、匆匆离开。 整个过程中,张女士并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事后也没有告诉任何人。 而在张女士离开后不久,张先生便死亡,直到事发第9天被人在车里发现。 事后,虽然鉴定结果显示张先生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但由于张先生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事发时,张女士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未尽到救助义务,因为害怕双方的关系暴露,拿走张先生的手机离开现场更是在第一程度上断了张先生的生路,要求张女士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48万余元。 面对张先生家属的控诉,张女士辩称张先生系因病死亡与自己无关。自己对张先生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事发时,施救了40分钟,发现张先生没了呼吸后,才离开,即便自己对张先生负有救助义务,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那张女士对张先生是否存在救助义务呢?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从法律上来说,义务的来源分为四种,一种是法律明文规定,比如《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既夫妻之间不能见死不救。 一种是职务或者职业要求,比如医生不能拒绝救治危重病人。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拖延或推诿。 一种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签订合同后,需要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还有一种则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游泳,即便与邻居没有约定,也会产生看护义务,如果未尽到看护义务导致邻居家小孩溺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张女士与张先生系不正当男女关系,法律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张女士负有救助张先生的义务。 但是基于张女士与张先生在偏僻无人且是密闭的车内发生关系,这一先行行为,张女士就产生了对张先生的救助义务。 张女士简单救助张先生无果后,拿走了张先生的手机离开,弃张先生于不顾,一定程度上使得张先生丧失了送医救治的机会。 《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女士不仅存在过错行为且与张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张先生死亡的主因还是自身在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仍在密闭的狭小空间与张女士发生关系,张先生作为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担责。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悉,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承担15%的责任为宜,最终核定张先生家属的各项诉求后,判决张女士赔偿张先生家属13.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及张先生的家属双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张女士承担15%的责任为宜,不过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丧葬费数额不当,改判张女士赔偿张先生家属13.8万余元损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发生关系后男子猝死女子被判赔13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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