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快、宣传范围广,是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和开展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但是这些公开信息往往是外部势力紧盯的重点,如若新闻宣传把关不严、保密审查缺位,则极易造成失泄密事件。


未经审批擅提供 泄露机密被处分

某涉密单位宣传干部岳某,接受上级单位记者沈某的新闻采访,在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向沈某提供1份涉密文件做参考。沈某根据该文件撰写了新闻报道,提交给编辑赵某审阅。赵某表示文稿要突出原创性、稀缺性和差异性,要求沈某提供更为详细的素材。沈某便将参考密件中的敏感内容添加到新闻报道中,经新闻事业部主管王某、负责人宋某终审后,通过单位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造成严重泄密。经鉴定,相关内容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事发后,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内部参考被公开 转载炒作泄秘密

某国家机关报社人员方某,从机关干部孙某处领取一张存有1份秘密级材料的光盘。孙某交代“仅作内部参考使用”,但未标注密级。方某将光盘交宣传组长蔡某,蔡某随即交编辑徐某。徐某根据该秘密级资料撰写新闻宣传稿,经蔡某审核后公开发布,立即被多个自媒体转载、解读、炒作,造成泄密。事发后,方某、蔡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孙某及相关领导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涉密装备违规拍 境外转载危害重

一位领导同志到某重点军工企业视察工作,当地电视台派记者跟随报道,该企业明确告知记者部分场景涉密,不能拍摄。但该记者明知故犯,拍摄了部分尚处于保密状态的新型武器装备的外形,并在当地电视新闻中播放,被众多境内外网站转载,造成严重后果。事发后,相关责任人均受到严肃处理。


隐患分析


实际工作中,有的供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保密常识缺乏、保密纪律不严,未经审查批准,随意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有的新闻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盲目求新、求快,在新闻采编、撰稿、审查、公开等各环节“打擦边球”,保密审查让位于关注度,引发泄密后果,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密提醒


新闻宣传报道是机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审查是规范新闻报道信息公开的重要环节,是有效防止宣传信息泄密的“安全阀”。


供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统一宣传口径,对涉密敏感内容应作出明确申明,要求新闻记者不得将其编入新闻稿内,并履行保密义务。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拟公开报道、播放的稿件、图片、音视频等,应当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无法判断时,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审定。审查发现涉及国家秘密又确需宣传报道的,应当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措施进行技术处理,防止因宣传报道导致泄密隐患。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来源:保密观

一领导到军工企业视察,电视台记者违规拍摄部分新型武器外形并播出,被众多境内外网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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