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9 世纪 20 年代发生在澳大利亚的两次政治改革,使其走上了民主化的发展道路,代议制政府的框架得以初步确立。

进入 30 年代,土地改革和流放制的废除导致殖民地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改变。为了适应这种变化,1842 年和 1850 年的改革似乎是殖民地历史发展的必然。然而,经过这两次改革澳大利亚殖民地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自治,英国政府对殖民地的公有土地的处置和高级官员的任命依然有很大的权限。

殖民地人民对此强烈不满,要求建立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实现真正的自治。1852 年 12 月,英国政府在各种压力下决定:“允许各殖民区按照由威斯敏斯特立法通过的宪法来建立内部自治政府,授予澳大利亚各殖民区仿效英国建立议会的权力。随后,新南威尔士、范迪门、维多利亚和南澳大利亚分别建立了自治的责任政。

澳大利亚各殖民区责任政府的建立标志着以移植英国的代议制和责任政府为主要内容的自治运动的终结。澳大利亚人有意识地模仿英国,希望建立一个英国社会,但是,他们却无意识地,或不以意志为转移地造就了一个自治的澳大利亚。

代议制政府的最终确立

澳大利亚代议制政府的确立深受加拿大自治斗争和 1832 年英国议会改革的影响。加拿大 1837 年大起义迫使英国政府派高级专员德拉姆公爵 (LordDurhamm ) 进行调查并给出解决方案。

1839 年德拉姆向英国殖民部提交了著名的德拉姆报告,该报告在澳大利亚受到热烈欢迎。1832 年英国议会改革之后,土地贵族和金融资产阶级的势力逐渐衰落,工业资产阶级确立了自己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为其推行新的殖民政策扫清了障碍。

这时,澳大利亚殖民地出现了许多牧地借用人,壮大了资产阶级的力量,他们要求按照母国政府的模式建立自治的政府机构。英国政府为了维护其在殖民地的利益,不得不对殖民地的要求作出让步,颁布了 1842 年殖民地自治条例(Australia Colonial Autonomy Act)和 1850 年殖民区政府条例(Australia Colonies Government Act)。

殖民地资产阶级代表詹姆斯·麦克阿瑟希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在新南威尔士而不是在英国决定殖民地发展所依赖的土地政策、土地收入和移民等重大问题。为了实现必要的政治权力的转移,詹姆斯·麦克阿瑟说服英国大臣殖民地自治是必要的并且是安全的。

在流放制还没有废除之前,殖民地各势力集团之间围绕殖民地新法案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1835 年伯克-福布斯法案(Bourke-ForbesBil) 的核心思想是通过一个混合的立法机构逐步过渡到代议制。温特沃斯起草了法案 A"和法案 B”。

殖民地常务次官詹姆斯·斯蒂芬受伯克的影响也起草了-份主张成立混合立法会议的法案。该法案引起了辉格党成员豪威克的注意,他强烈反对在新南威尔士建立代议制政府,主张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市政机构实现殖民地的改革。

他认为新南威尔士州是一个充满罪悉的地方,在那里,罪犯既没有得到改造,也没有吓阻英国的罪犯,大多数定居者被无情地分为自由民和刑满释放犯两部分,他们被廉价的劳动力和廉价的土地腐蚀得如此腐化,以至于他们缺乏使英国有财产的人成为令人满意的选民的素质。

代表们在混合议会和间接进举之间反复争论,议会会期又迫在眉睫,英国政府决定 1836 年不颁布宪法,将1828 年法案延长。

1837 年到 1839 年关于宪法的问题 (混合议会和间接选举) 仍然争论不休,英国政府被殖民地的流放制问题搞得焦头烂额,早已到期的 1828 年法案不得拖再拖。这时,福布斯和詹姆斯·麦克阿瑟关于混合议会的分歧已经越来越小詹姆斯·麦克阿瑟同意成立一个混合委员会,前提是解放派被排除在该委员会之外。

1839 年殖民地总督吉普斯 (Gipps) 收到了大量关于修改宪法的请愿书,殖民地办公室开始研究 1835 年的 B 法案和从吉普斯那里收到的请愿书。吉普斯建议废除刑事案件军事陪审团以及由法官和两名民事诉讼评审员审判的情况,关于上地问题他说。

“要么政府制定法律,要么发布具体指示,规范殖民地领土收入的分配。””但是由于流放制的问题悬而未决,该建议几乎没有产生任何效果,只是将殖民地的司法权力交由地方立法机构支配,其它方面维续延续 1828 年法案经过长时间的争论之后,当布勒 (Buller) 准备提交修改后的法案 B 时,殖民地的土地让渡问题又引起了殖民部的关注。

1840 年约翰·罗素勋爵任命的殖民地土地和移民专员考察新南威尔士州是否适合建立混合的立法机构。专员们想要在殖民地统一土地的固定价格,同时希望卖地所得用子移民,而移民贷款则用子上地基金的担保。

吉普斯对他们的部分建议嗤之以鼻,牧民们强烈谴责他们,罗素虽然提出异议,但仍然支持他们修改后的宪法形式。此外罗素还决定将新南威尔士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地区,每个地区有自己的土地价格,最终有自己的政府。“这样,对定居点的新热情推迟了澳大利亚的宪法改革。

殖民地和宗主国关于责任政府的争论

1848 年加拿大责任政府的建立加快澳大利亚责任政府建立的同时,也导致澳大利亚殖民地和宗主国之间关于“责任政府”理解的偏差。1839 年在德拉姆公爵向英国殖民部提交的“德拉姆报告”中责任政府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出现,德拉姆建议给加拿大以英国式的责任政府在澳大利亚引起巨大的轰动。

1849 年《悉尼先驱报》三次概述了加拿大责任政府的状况,并提到了它在新南威尔士州的发展前景。

同年 6月,在悉尼举行的反流放会议上,就有人提出:“英国政府不敢把罪犯送到加拿大、新斯科舍省或新不伦瑞克省,因为这些殖民地建立了负责任的政府。

如果新南威尔士州也有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流放制将被立即放弃,否则,殖民地人民应该记住美国人的榜样,团结起来共同反对英围。””会议要求殖民地政府应由“根据英国宪法的原则从殖民者中选出对其负责的部长”实施管理。

殖民地总督菲茨罗伊 (FitzRoy) 向英国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悉尼流放会议的机密报告,英国政府严厉批评了那些在会议上提倡责任政府的人。当时,受1848 年革命的影响,负责任政府的提法突然显得过于“民主”,殖民地政府认识到这种民主精神的扩散会给国家的安宁带来危害。

因此,在殖民地政府的干涉下建立责任政府的热情逐渐消散。另外,责任政府引入其它地区的实际困难又让殖民地的部分人民望而却步。1850 年 2 月,格雷爵在纪念仪式上谈到了宪法问题,根本没有要求建立负责任的政府,而是要求建立一个提名的上议院,以抵消民主的发展。

种种事实使殖民地总督确信立法会议不会像加拿大一样引入负责任的政府,他解释说:“殖民地没有足够数量有独立财产的人愿意承担必要的责任。”

1851 年,淘金热的到来改变了殖民地的社会基础。拥有财产的下层资产阶级逐渐崛起,他们要求建立由他们参与的负责任政府的热情又被点燃。他们希望新南威尔士州在管理自己内部事务方面完全独立,而只有负责任的政府才能确保总将和最高官员不会接到唐宁街(Downing Street)的命令,享有独立决定自已发展的权力。

1851 年 12 月,在不受立法会议控制的情况下,殖民地进行了一次关于宪法改革的大讨论。他们提出从伦敦向悉尼大规模地移交权力,支持负责任的政府、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和选举制度的民主改革。

新南威尔士迅速发展的政治经济状况让大多数政治人物都清楚地认识到,尽管负责任的政府并不立即适合殖民地,但从长远来看,这在殖民地是可以预料的。

1852 年 1 月 15 日,总菲茨罗伊向英国女王递交了一份来自新南威尔士立法委员会的请愿书。立法委员会认为 1850 年殖民区政府条例的颁布在满足他们的政治诉求方面几乎什么也没有做,立法委员会中的保守派认为他们有责任在法令允许的范围内修改宪法,以便赢得对殖民地内部事务的广泛控制,独立于伦敦和广大殖民者。

它还抱怨说:“地方行政当局掌握的权力是有限的,帝国当局依然保留很大的权力。它提出新南威尔士州政府的全部费用由他们自己负责(总权的工资除外),前提是英国将废除“荒地法案”,将全部管理权移交给殖民地,它还要求英国政府授予澳大利亚类似于加拿大宪法的大纲。”该请愿书得到了社会上最忠诚、最受尊敬、最有影响力的成员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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