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55岁女子被男子骗到宾馆开房,他对女子说,我喜欢你,女子信以为真,给他转520红包,还拿300现金给他买短袖。之后男子又以“项目周转”为由,跟女子拿了10万1千元。没想到,钱一到账,男子就彻底失联。女子这才意识到被骗,哭着向媒体求助:他说他是公司董事长,穿的都是名牌,说的话那么真诚,我完全信了。
今年3月初,张女士刷短视频的时候,无意中结识一名男子。
两人聊得得很开心,当天男子主动要了张女士的微信。
之后,通过聊天,男子告诉张女士自己开公司,是公司董事长。
这不禁让张女士对他产生好感,男子告诉张女士平时自己吃穿都是名牌,用的都是高档的东西。
聊了一段时间后,两人奔现,张女士对男子的印象不错,他的也得体大方,这让张女士更加不会怀疑他的身份。
5月份的时候,男子告诉张女士,要带她到他的基地去实地考察,想带张女士发家致富。
张女士感动不已,兴致勃勃地跟着男子去了,谁料,之后男子并没有带张女士去所谓的基地,而是带她宾馆。
来到宾馆后,男子告诉张女士,他喜欢张女士,想跟她有进一步的发展。
张女士对男子也有好感,两人顺理成章地在一起了。
那天,男子告诉张女士他的生日是5月21号,张女士为了哄男子开心,在5月20号的时候给他发了520元红包,代表我爱你。
在生日当天,张女士又给男子拿了300元现金,让他去买短袖。
其实,张女士平时很节省,几百块钱的衣服,她很少买,但考虑到男子穿的都是名牌衣服,所以,她认为,300块他最多也就买件短袖。
男子开心收下了,之后对张女士嘘寒问暖,显得更加体贴。
不久后,男子又以项目资金周转需要,跟张女士拿钱。
张女士对他很信任,分两次给男子转了10万零1千块钱。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10万块钱转过去后,男子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找不到了。
张女士急坏了,可她对男子除了一个微信号,其他的一切一无所知,她不知道该怎么办。
这时候,张女士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无奈的她找到媒体求助,希望他们能帮助自己挽回损失。
张女士无奈地说,我在短视频刷到他的,当天我俩就加了微信,他说自己是公司董事长,平时穿的都是几千块钱的衣服。
他跟张女士拿钱的时候很诚恳,当天还带了一份购销合同,是关于铁皮石斛的合同,让张女士签字。
张女士说,看他那么认真正规,没想到是骗人的,所以就签了字,之后给他转钱。
张女士想着投进去的这10万元,就当打个工拿个生活费,她的要求不高。
没想到,男子拿到钱后,就失联了,一直不肯见张女士。
我想说,55岁的张女士大概率渴望情感陪伴,男子伪装的“董事长”身份、名牌穿搭与体贴关怀,精准击中了她对稳定关系和美好生活的向往。
她平时节俭,却愿为对方花费金钱,正是源于这份被珍视的感动,而“购销合同”的细节更让她误以为关系与投资都“正规靠谱”,这份真诚的信任却成了骗 子利用的软肋。
反观男子的行为,完全背离情理底线,以“恋爱”“致富”为诱饵,用虚假身份和甜言蜜语骗取信任,最终目的只是榨取钱财,既践踏了情感的纯粹,也无视了他人的辛苦积蓄。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男子虚构“公司董事长”身份、“项目基地”“铁皮石斛购销合同”等事实,以恋爱和共同致富为诱饵,使张女士产生错误信任并处分财物,累计骗取101820元。
根据相关标准已达“数额巨大”,其收款后失联的行为表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该法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通过短视频平台结识张女士,虚构身份、投资项目等关键信息,还伪造购销合同增强欺骗性,属于“以欺诈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情形。
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此类网络交友诱骗行为的诈骗定性,为认定男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张女士作为老年人,其财产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男子的诈骗行为应依法酌情从严惩处。
最后,这起事件也提醒我们,情理之中的善意与信任,需建立在对他人身份的充分核实之上。
尤其面对陌生人间的“完美人设”与“快速亲近”,更要保持理性,避免因情感冲动忽视风险,守护好自己的情感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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