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下午,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西南村委西村,28岁男子唐某前来钓鱼,甩竿时碰到高压线,触电倒地被烧伤。随行的一名女子立马求助,鱼塘塘主莫某闻讯赶到现场处置。随后,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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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称不认识唐某,后来才知道唐某是自己朋友范某的朋友,当天唐某来鱼塘钓鱼,并没有经他同意。
莫某的鱼塘不是经营性鱼塘,朋友来钓鱼时,他会提醒不要到高压线下钓鱼。
莫某告诉记者,当时声音很大,很多村民都听到了爆炸声。现在高压线上还可以看到当时烧焦的痕迹,触电后唐某倒在岸边,附近的草都被烧着。鱼塘内有4000多斤鱼被电死。
唐某的亲属回应:唐某全身有80%的部位烧伤,伤情很重。他有多年的钓鱼经验,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待进一步查清情况后,再开展下一步维权。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钓鱼男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首先,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高压线下钓鱼,这种行为本身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唐某应该知晓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极大风险,即便他有多年钓鱼经验,但这次未能谨慎操作,导致鱼竿触碰高压线,他自身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再看鱼塘主人莫某,他的鱼塘并非经营性垂钓园,他也不认识唐某,唐某私自进入鱼塘钓鱼属于未经许可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分析,莫某没有邀请唐某来钓鱼,在法律上不存在互助义务,并且唐某的私自进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侵权。如果莫某能证明自己已对鱼塘可能存在的危险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例如在鱼塘周边设置警示标识,或者向常来钓鱼的朋友口头提醒过高压线附近的危险,那么他在此次事故中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对唐某的赔偿责任。
对于自己鱼塘鱼被电死的损失,莫某可以向唐某或者是电力公司进行追偿。
(零度时评综合环球网、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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