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李某曾与人共同经营企业,况某在企业任职,企业拖欠况某2万多工资后,况某到李某家讨要欠薪时双方争吵,第二天李某上吊自杀,李某家人把况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李某死亡20%责任,赔偿20余万元。 (来源:红星新闻、裁判文书网) 李某和别人一起经营企业,况某2017年6月到这企业当领队,没签劳动合同。 从2020年开始,企业就拖欠况某2万多工资。 到2025年3月2日,况某去李某家讨要工资,没谈拢还吵了起来,况某还报了警。 这讨薪的事,本来挺常见,可谁能想到后面竟闹出了人命。 民警到现场劝导后,双方情绪好不容易稳定下来,大家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 可第二天,李某居然上吊自杀了。 李某的家人,觉得这事儿和况某脱不了干系。 他们认为况某讨债时吵嚷,对李某造成了极大伤害,导致李某想不开自杀。 于是,李某家人一纸诉状把况某告上法院,要求况某承担李某死亡20%的责任,赔偿20余万元。 况某也是委屈的很,本该属于自己的工资没有要回来,还摊上这么大的事。 况某觉得李某的自杀,和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他去讨薪,那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拖欠工资本来就该要回来。 而且李某之前就有自杀倾向,这怎么能怪到自己头上呢?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一下子就尖锐起来。 有人觉得况某讨薪没错,李某自杀是自己的问题,不能让况某背锅。 可也有人觉得,况某讨薪时态度可能太激烈,对李某心理造成了刺激,多少得负点责任。 况某讨薪的行为和李某自杀之间,到底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况某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从李某家人立场看,他们失去亲人,悲痛的心情可以理解。 他们觉得李某自杀是因为况某讨薪时的争吵,况某的行为和李某死亡有直接联系,所以要求况某赔偿。 可况某觉得自己正常讨薪,没有过错,李某自杀是自身原因,和自己无关。 法律上,这属于生命权纠纷。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行为人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才能认定侵权成立。 1,过错方面,况某去讨薪,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没有主观故意去伤害李某,不存在过错。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况某讨薪是正当行使权利,没有过错。 2,违法行为,况某讨薪过程中,虽然和李某发生争吵还报了警,但这些行为没有超出合理限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 民法典里对公民正常维权行为有明确保护,况某行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3,损害结果,李某自杀死亡,这确实是个严重损害结果。 但关键要看这个结果和况某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李某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他自杀是自主决定,和况某讨薪没有必然联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况某没有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也没因果关系,所以不构成侵权。 有人觉得:况某讨薪时争吵,是不是对李某心理造成了刺激,导致自杀,这算不算因果关系? 这不算,法律上因果关系是直接必然联系。 况某争吵可能让李某情绪激动,但不是导致他自杀直接必然原因。 李某之前有自杀倾向和抑郁史,这才是他自杀内在因素。 所以,况某讨薪和李某的自 杀,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 如果况某讨薪时有过激行为,比如辱骂、殴打李某,导致李某自杀,那会不会承担责任? 要是这样,况某就有过错和违法行为,和李某死亡可能有因果关系,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但本案中况某没有这些行为,所以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况某讨薪没有主观过错,不属于侵权行为。 李某作为成年人,自杀是其自主行为,和况某讨薪没有法律因果关系,死亡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所以,最终一审驳回了李某家人的全部请求。 讨薪要合法合规,用正确方式维护自己权益。 企业也要按时支付工资,不能拖欠。 遇到纠纷要冷静处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冲动行事,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 【信息来源: 老板在员工上门讨薪次日自杀身亡,家属向讨薪者索赔20余万,一审被驳回 2025-11-25 18:56·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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