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方面来回答:
一、法律适用方面:
1、 关于顶顶族或者说咸猪手是否属于强制猥亵罪中的其他方法,这个是有个法律适用的变迁的 。
在2019年之前,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做法是没有将其认定为其他方法,原因就是认为暴力、胁迫其实都是在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顶顶族也好、咸猪手也罢,实际上都没有达到这个地步 ,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可以通过呼喊、怒斥的方式来制止嫌疑人的行为的,现实中也确实如此,一旦被害人用于发声,基本上嫌疑人肯定是不敢继续。所以这一阶段,咸猪手、顶顶族基本都是抓到之后行政处罚,基本不会入刑(少数地区也有入刑的,但不多)。
但是在 2019年,上海是通过一个案例首次将咸猪手的行为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中的其他方法 ,这个案子判决之后当时在学术界也是引起了讨论,反对的一方还是认为咸猪手和暴力手段不具有相当性,赞同的一方则是认为行为人利用了被害女性的性羞耻心,使得被害人处于一种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应该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结果就是这个案例后续也是得到了最高院的认同,也就是2021年的《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 虽然说这个报告不是指导性案例,但是之后全国各地对于这种案件的处罚基本就是有了参考答案了。
2、 既然认定了强制猥亵罪,为什么不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是不是因为司法机关自己理亏,所以疑罪从轻?
其实这个问题有点意思,因为正常情况下什么叫做在公共场所当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 23条 规定,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 “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当众猥亵,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地铁上的咸猪手、顶顶族毫无疑问应该属于当众,但是这个行为如果你真的按照五年以上来认定?是不是又有点罪责刑不相适应。 所以有些地方对于这个类型的罪名的法定刑升格实际上是进行了变通解释,而广州中院的判决恰好也能查到相关的案例。
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起码广州地区对于咸猪手、顶顶族的公共场所当众性是进行了限缩解释的,和是否疑罪没有关系。
二、事实认定方面:
还是先说个我自己的观点:所谓网络喊冤的,但凡不上完整判决书的基本都要打个问号。
如果真的如他说的那样,这就是一个拥挤的列车,被推搡着挤到了前面的女性因此被抓了,我无条件支持把舆论闹大,但如果不是这样,我觉得大家要不要被人当枪用。
周瑜也没错的微博我去看了,在对于公布判决书原文这个问题上,其一直顾左右而言他。中间说要把判决书发给微博上的法检人员或者律师,最后也不发了。
从判决书来看,至少有九份相关的证据,而且就像大多数从业者说的,这个案子奇怪的地方就在于根本不是被害人报案,而是三个便衣现场摁住了他,别说便衣都是女的,这基本不可能。而且警察也没这么无聊,说我要冲个KPI所以我随便抓个人就定罪吧。广州的法治环境没这么差,真的要冲KPI方式多种多样,哪儿需要搞这种。
就我自己想看到的:(1)立案表以及到案经过,这个里面公安会对于人员的到案情况予以说明,尤其是对于本案的案发情况予以说明。(2)被告人供述,这种案件公安必然要问一堆你不符合常理的问题,比如到站时间地点、中途是否下车上车、有无跟随,到底挤不挤这些情况,我好奇他是怎么回答公安的,有没有直接回答公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有没有躲闪,被告人有没有继续贴着被害人,当时车厢内的情况。(4)监控视频,包括但是不限于本次的监控视频以及其他次的监控视频,按照我的理解,三个民警上来就盯着你,恐怕很难用巧合去解释。
法律事实的认定从来都是一个依据证据体系的论证,单独拿出来一份证据去证明是或者否没有任何意义,既然你都选择曝光了,起码一点把判决书里面的所有证据分析全都放出来总不是一件难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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