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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入市,又一新规来了。

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简称:办法)并于4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

“《办法》对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进行优化,多方位、多主体协同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新能源消纳的促进作用,确保新能源由计划向市场平稳过渡。”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永利告诉贝壳财经记者。

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需要,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对于这一新规,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在3月18日答记者问中提出,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宏观环境、行业形势和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日印发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当前能源行业监管工作实际,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王永利告诉贝壳财经记者,相较历年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相关政策,此次《办法》有几个亮点。其一是明确保障性收购内涵,优化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与2016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相比,新规提出全额保障性收购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多方位、多主体协同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其二,《办法》细化责任分工,构建清晰的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优先调度三个方面细化了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责任分工,提出了一套清晰的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具体责任分配中,电网企业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电力调度机构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

在王永利看来,此次《办法》的另一个亮点在于进一步夯实电网责任,加大追责力度。他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办法》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无法达成并网协议、发生履约争议等进行调解、裁定,责令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改正其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追究其责任,“《办法》建立了明确的问责机制并采取严格的纠正和惩罚措施,能够有效保证政令的畅通和严肃性,彰显了我国在能源管理工作中的法治精神”。

绿电市场交易规模扩大,顶层设计仍需填补空白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23年,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比超过40%,但挑战依然存在。

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对于如何推动《办法》有效落实,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能源局将切实组织落实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工作,做好对电力市场成员和社会公众的政策解读,加强对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落实责任情况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管工作在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服务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据贝壳财经记者了解,由于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交易时间尚短,还未构建能够覆盖全国范围、包含所有交易方式的绿电市场交易顶层设计,导致不同交易方式之间缺乏有效连接。

王永利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办法》在全国各地推行时应坚持约束和引导相结合,加强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监管力度,同时指导地方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项目储备和规模管理,与各地区保障性、市场性并网规模有序衔接,制定市场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实施细则。同时,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稳定有效运行,离不开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绿色证书等相关领域横向政策的支持,做好与相关领域横向政策之间的衔接与互动,达到政策联动、相辅相成的效果,多维度多角度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

如今,政策亦正在加速。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与国家能源局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其中即提到进一步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激发绿证需求潜力,夯实绿证核发交易基础,拓展绿证应用场景,支持各地区、各类主体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更大力度推进节能降碳。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朱玥怡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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