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养宠致人损害、流浪犬伤人等事件层出不穷。5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贯彻落实《民法典》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介绍,近三年审结涉饲养动物纠纷案件40余起,其中14起案件系因人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犬只从圈舍跑出致他人损害。同时,会上公布了11个典型案例,涉及“散养犬”“流浪犬”等多种社会关注的议题。
散养犬咬人判赔上万元
饲养宠物已经是当今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宠物虽然能够带来欢乐和慰藉,但是犬只散养户外、未系犬链随意遛狗等行为屡见不鲜。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2021年1月—2024年4月)审结涉饲养动物纠纷案件40余起,其中14起案件系因人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犬只从圈舍跑出致他人损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在会上公布了11个典型案例,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其中有一起“散养犬只咬伤小孩案”。2022年6月5日20时许,在马某1和马某2住处门前胡同西口,聂某母亲张某准备开车带聂某回婆家,聂某在上车前,被一只黄色小型犬将左小腿外侧咬伤。
法院发现,涉案犬只饲养在马某1和马某2居住的院落内,马某1主张涉案犬只系其购买,马某2称平时没人时对涉案犬只进行喂养。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通过调取“马某1未经登记、年检养犬案”的行政处罚卷宗,发现涉案犬只未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办理登记手续和相关证件并散养户外。
虽为“散养犬”,但法院发现,聂某被咬伤时,其正位于马某1、马某2住处门前胡同西口,事发后马某2曾同意随同去医院治疗,以及涉案犬只被公安机关处理等事实。因此,法院认为,聂某系被马某1、马某2饲养的犬只咬伤具有高度可能性。
综合各类事实,法院认为可依法认定上述事实存在最终造成聂某损害,属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并最终判定马某1、马某2赔偿聂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服装损失共计16000余元。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如何担责
为何“散养犬”饲养人需承担相关责任?饲养动物侵权要承担何种责任?与之相关的是,陈晓东在会上提到了两个词: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方面,陈晓东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陈晓东表示。资料显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比较重的规则原则,这样的规定是要加大对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程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陈晓东表示。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彦彦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提到,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
此外,关于过错推定原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卢鼎亮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九章还规定了饲养动物致害、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的规则原则,这些情形下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流浪犬伤人喂养者或需担责
与前述“散养犬只咬伤小孩案”相似,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犬只追逐导致三轮车侧翻驾驶人受伤案”中,同样涉及对于犬只伤人的问题。案件中,三轮车驾驶人陈某某被犬只吓到,因躲避犬只而造成三轮车侧翻,驾驶人因此受伤。陈某某认为关某某违规饲养犬只造成其受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关某某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各类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虽然关某某提及涉案犬只为流浪犬,但法院最终判定关某某对由此造成的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判决,关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3000余元。
为何关某某需为其口中的“流浪犬”负责?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尹宽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根据已生效的司法判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不局限于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出于无因管理占有流浪动物为合法占有,合法占有流浪动物的人因其对动物的直接控制而负有管理义务,属于“动物管理人”的范畴,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永生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根据司法实践,目前对于被遗弃的宠物或散养的动物咬伤他人,一般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虽然这些动物可能已经被遗弃或散养,但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对其负有管理责任。他们未能妥善管理自己的宠物,导致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付永生表示,“这样的归责逻辑是基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饲养宠物是一种个人行为,但饲养人必须承担因饲养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果他们不能妥善管理自己的宠物,导致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促进宠物饲养人加强对自己宠物的管理,减少宠物伤人的事件发生。”
北京商报记者 金朝力 冉黎黎 王千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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