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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李贺(化名)父母为农业户口,并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
       李贺因读书后参加工作取得了城镇户籍。李贺成家后,便把父母从农村老家接到城里一起生活。
       若干年后,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年久失修而倒塌。
       直至李贺父母去世,房子一直都未重新翻建。
       李贺父母去世后,李贺能否继承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检察官提醒
       李贺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
       农民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且一户农民仅享有一处宅基地,农户里的人均有宅基地使用权。
       本案中,李贺已经取得城镇户籍,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再是农户里的人,因此,在地上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李贺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继承。
       若房屋没有灭失,则房屋作为遗产可以由李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李贺有权在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同时继承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北青社区报房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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