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代,夫妻合葬是唐代人们的传统风俗,但是,夫妻合葬在唐代也要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原配先逝,而继室也要求合葬的情况,那么按照唐代礼仪,如果继室将原配与丈夫合葬,而自己葬祔葬,那么就会被称赞为符合礼仪,受到社会称赞。 “夫妻合葬”作为中国古代丧葬礼俗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早已存在数千年,并且在现代,很多人也会将夫妻合葬于一处。 对于合葬文化,早在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就已经存在,在当今黄河中下游地区,著名的仰韶文化,大汉口文化遗址,都被发现过很多合葬墓的遗迹。 在唐代时期的夫妻合葬多是由继室之子或者过世人的亲属主持,在唐代的夫妻合葬中,礼法并不是最为主要的因素,多是以原配和继室是否拥有子嗣,或者主持丧事的主事者身份决定,在父权社会,是否拥有子嗣对女性是否能和丈夫合葬就产生着很大的影响。

一.夫妻合葬的由来以及隐藏在其中的性别等级差异 夫妻合葬文化的由来以及潜在其中的文化因素 在上文提到的氏族公社时期,对于合葬的种类极为丰富,比如同性合葬、同性双人合葬、异性多人合葬、同性多人合葬 、异性双人合葬等数种。 而夫妻合葬出现的时间相对于氏族公社时期要晚上很多,就比如在母系氏族时期,母亲的地位高于父亲,人们只知道遵守母亲的命令,而不知道遵从父亲的命令,在母氏族社会,婚姻关系并不牢靠,天灾人祸时有发生,在原始的社会时期,丧葬只能说是一种普通的文化习俗,而并未被注入命中特有的文化内涵。 夫妻合葬真正的发展应该是在商周到西汉前期,而合葬的方式多为同一个墓地但是分别葬在不同的墓穴中,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了西汉中期以后,原本同墓异穴的社会风俗开始改变,除了帝王皇后外,百姓们多是夫妻合葬到一个墓穴中。在《白居易集》卷1《赠内》有:“生为同室亲, 死为同穴尘”。 唐代开国以后,夫妻合葬开始盛行,并被百姓和官员们认为是合乎礼法的一项风俗,从帝王将相到贫民百姓都在遵从这种丧葬习俗。

父母合葬被视为子女对过世长辈的一种孝道体现,就和父母一方去世,要服丧三年以示对过世亲人的思念。在唐代,无论父母过世间隔多少年,或者距离有多远,子女都要想尽办法将父母合葬于一处。 如《旧唐书·列女传》中就记载:“唐文宗大中五年,兖州人郑神佐戍庆州, 时党项叛乱, 神佐战死 。其女 “乃剪发坏形,自往庆州护父丧还, 至瑕丘县进贤乡马青村,与母合葬。” 在中华文化中,合葬最初的意思就是将已故之人合葬于一处,但是伴随着进入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的阶级制度,古代不同地位的人,对于墓葬的规模等级都有着明确的划分。, “合葬”有时也作“礻付葬”、“附葬”或“从葬”、“归葬”,而在这些字样中我们能很明确的感受到其中包含着属于与被属于,主导和被主导的关系。

其次对于夫妻合葬一地,就像是子孙死后归葬于祖坟之中,妇女在过世之后要和丈夫合葬同样是如此道理,因为古人曾讲到“妇从其夫葬”就是指女子自从嫁给丈夫后就是夫家的人,丈夫死后自己这个夫家人也自当一起追随,这其中就有着明显的等级制度以及对于父系社会主导的风俗习惯。因而可以看到,夫妻合葬在封建社会有着牢固的根基,也是构成封建礼法中的一条。 夫妻合葬中性别等级差异的探析 在唐代,合葬风俗盛行,在丧葬的形式上来看,夫妻同穴而葬显得更加有人性化,更多地表现了夫妻之间同甘苦的一种患难精神,也更加体现了夫妻之间长久陪伴以及彼此恩爱的情感,在等级社会,男女同穴而葬体现了夫妻地位的平等,但是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但是在男尊女卑的封建时代,等级制度无处不在。 而在合葬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男尊女卑的下葬制度,在这里我们称为“妻从夫葬”,而妻从夫葬有多种不同特点,首先就是妻子先过世,当夫妻合葬的时候,妻子就要迁到丈夫的新墓中。 《全唐文》中《清边郡王杨燕奇碑文》记载:“公讳燕奇,字燕奇,弘农华阴人 ……贞元十四年五月某日终于家”, 夫人李氏“先公而殁”,同年十月,其子“葬公于开封县鲁陵岗,陇西郡夫人李氏礻付焉。”

因此在很多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妻子先亡的,对于下葬时,大多是先暂时选择一处位置,或者停柩待葬,直到丈夫死后,先亡妻子才会在丈夫下葬的地方最终与丈夫合葬,这种丧葬方式在唐代极为多见,而这种临时下葬的方式则被称为取“权窆”、“权殡”或“权厝”。 而第二种则是丈夫首先去世而妻子尚在人世时,就要将妻子下葬的丈夫的旧墓中,这在很多典籍中也都有详细的记载。不同的是除了这两种外,还有夫妻双亡后,都需要下葬到丈夫家祖坟所在位置,被称为“归先茔之域”或者是“礻付葬考旧茔”等。这种下葬方式在唐代同样极为盛行。 因而,就连唐代的公主下嫁夫家后,亡故以后也是要遵守的。《大唐故郯国大长公主墓志铭并序》中记载:肃宗女郯国公主以“贞元二年十月七日,寝疾薨于宣阳里私第”,次年八月,与其夫驸马都尉张清“合礻付于咸阳旧莹”。而文中提到的咸阳旧莹,就是张氏先祖的祖坟所在地。

其次就是原配妻子亡故,而丈夫新取作为继室,那么同样的,也是要跟随丈夫一起下葬在新地。对此,就连皇家公主也曾出现过特例,因而,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出,在唐代,男尊女卑的性别等级制度,即便是皇帝的女儿,也需要恪守,男女两性在封建时代的差异就已经一览无余了。 二、唐代多娶下继室与原配之争与礼法之间关联 唐代继室与夫合葬 在唐代,礼法固然是约束,但是却不是绝对的,与宋代明代不同,唐代受礼法影响但是却又有着开放的思想。而合葬制度中,原本原配应该丈夫一同下葬,但是会出现,原配早亡,原本的坟茔因为时间久远而找不到了,那么就由继室代替原配与丈夫合葬。 其次就是原配与丈夫并无子嗣,而继室与丈夫有子嗣,那么无论原配何种情况,都不会与丈夫合葬了,都会由拥有子嗣的继室与丈夫合葬。

虽然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但是在唐代却也不能算不守礼法,因为封建宗族社会,最为讲求的就是血缘血脉这一关系。毕竟,继室子嗣都是向着生母的,即便原配如何,总归是向着与自己有亲缘关系的一方。 继室或原配能否与夫合葬关键还是要看双方是否有子承嗣决定,而这就是封建时代多娶制度下,合葬权的冲突与矛盾。但是事实上根据史料记载,有据可查的情况下,唐代时期继室与原配究竟谁能合葬只是在丧葬问题中最为突出的一点,而更多的还是继室与原配子女间共同商议多人合葬占了唐代合葬的主流。 继室与原配礼法与名分之争 继室一次来源于先秦时期,是指国君夫人去世后,由媵妾接替其位置,但是地位却比不上原配夫人。而在秦汉以后,继室的礼法地位开始与原配相当,《唐律疏议》卷6《名例》中记载对于继室的解释是:“嫡母或亡或出,父再娶者”。《仪礼注疏·丧服》也记载:“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早在大唐建国之初,就有着继母如母的规定。

因而在当今看来,既然身份地位相同,那为什么不可以合葬呢,而非要分出原配与继室的区别对待呢。然而,事实存在着一项这样的问题,就是在原配亡故后,继室往往年龄小于丈夫,因而只得将丈夫与原配进行合葬,在原配与丈夫合葬后,继室亡故,就会以祔葬的方式合葬在一起。 这样看来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如果原配和继室都在丈夫之前,先亡故了呢,或者原配夫妻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合葬而是分别埋葬了,那么要不要重新进行合葬等等问题,而在这时,礼法就无法约束到了,因而原配与继室名分之争也就是源于此处。

而要知道,对于原配与继室谁合葬丈夫不仅仅是两个已故女人之间的较量,而是两个女人背后子女以及背后家族势力的较量,而最终决定谁与谁合葬,也是由主持丧葬的主事者来决定的,因而在唐代继室原配之争并不在少数。 根据史料记载,在唐代前期,多人合葬是主流,而继室与原配合葬之争往往多是在唐代中后期开始占据主流的,或许对于男女之间个体来说,男女个体是繁殖的单位,但是对于家族和家庭来说,却是一种社会网络,在父系社会为主导的封建时代,不仅仅是家族繁衍重要,同样还包含了一种社会网络的扩大,即家族名望以及势力的扩大。

结语 丧葬习俗虽然与婚姻习俗并不相同,但是却同样重要,受到儒家传统思想“事死如事生”的丧葬观念,子女在对于父母安葬等相关事宜都会显得极为郑重与仔细,丧葬习俗无论是妻从夫葬还是继室与原配的礼法名分之争,都从一个侧面展现了唐代丧葬文化的特点,那就是既不失国家威严整肃也不缺少世俗名分以及特有的“人情味”。 但同样的,在封建社会下,父权的社会结构带给女性之间的矛盾无论是是生前还是身后,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都成为限制女子自主意识成长的一个枷锁和牢笼。 参考文献 1.《白居易集》卷1《赠内》 2.《旧唐书·列女传》 3.《全唐文》中《清边郡王杨燕奇碑文》 4.《大唐故郯国大长公主墓志铭并序》 5.《唐律疏议》卷6《名例》 6.《仪礼注疏·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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