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网络上出现了AI“复活”逝者等现象,即通过AI技术手段再现逝者的声音和形象。近日,有网友用AI“复活”李玟、高以翔等已故名人,引发热议,登上微博热搜榜。那么,用AI“复活”已故名人,是否涉嫌侵权?如何保护逝者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时代,AI技术服务提供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孙明溪专委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就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我们一起来看。
1. 用AI“复活”已故名人,是否涉嫌侵权?
AI生成或合成已故人物形象,确实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下带来的新问题,这里可能涉及到几方面的权利或利益问题:
一是死者的人格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死者的人格权受保护。那么,死者的人格权是否能及于以其为原型的AI形象或者虚拟形象呢?人民法院经通过司法实践进行了探索。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曾经审理的“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明确了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及于其虚拟形象。那么,死者的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在虚拟空间也应该受到保护。
二是涉及死者近亲属利益保护的问题。死者的人格权受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死者的近亲属可能因为死者的人格权受侵害而受到侵害。比如我们在相关的报道中就看到有逝者的近亲属并不希望“复活”本人。
三是公共利益或者个人情感需求。一般来讲,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会因涉及公共利益受到限制。《民法典》也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为个人艺术欣赏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肖像,也是合理使用。有些“粉丝”“复活”名人,也是怀着美好的情感、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甚至还满足了更广泛的其他人追思名人的情感需求。“复活”革命英烈,也是满足了个人以及公众对于革命先辈伟大革命精神的怀念,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但是,新技术的应用确实可能产生很多新问题,需要做好多方利益平衡。首先是要充分尊重逝者本人的生前的意愿,也要充分考虑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合法正当利益和感受,即死者和近亲属利益优先。因为“复活”后的影像通常并非逝者在生前真实从事过的活动,即使不存在盈利,公开传播,也可能导致引发隐私、名誉等其他侵害,甚至还有传播虚假信息的可能。以此博取“流量”的,也构成商业化使用,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
2. “复活”逝去亲人,如何保护死者的肖像权、名誉权?
“复活”逝去亲人一般是近亲属的情感需求。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于近亲属行使对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规范,可以做一定的参考。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从这一规则来看,首先要尊重死者的安排,近亲属确有合法利益的,可以行使一定的对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
在人工智能时代,逝者可以被“复活”的时代,保护逝者的人格权益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目前的立法主要针对死者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后近亲属的权利,今后可能需要对于积极行使死者人格要素的权利主体、方式、限制条件方面有更明确的法律规范探索。另一方面,要特别加强对相关技术服务提供者在数据处理、侵权预防、平台规则方面的监管。此外,技术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可能成为每个人的工具,人人都有“复活”和“创造”一个人虚拟人的能力,每个人都要充分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利用AI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3. AI技术服务提供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从广义的人工智能治理领域,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于AI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对相关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在信息内容方面,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相关技术生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益,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歧视;在数据安全和技术安全方面,要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要遵守《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要落实对于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的规定。在服务提供方面,要依法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特别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依法依规对用户的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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