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规则新修订来了。

4月12日,为严把IPO“入口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深沪交易所对《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修订完善,旨在从审核机制、流程上加强保障,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此次修订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中介机构的责任,突出强调发行人要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关键少数”要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中介机构要充分运用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经营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深沪交易所还严格申报间隔期要求,其中新增规定对于“一查即撤”“一督即撤”的项目,要在监管层决定终止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重新申报IPO,避免“带病”多次申报。

从信披质量与规范性运作,压实发行人责任

根据4月12日深沪交易所发布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监管层压紧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

相比已有规则,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强调发行人要“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根据征求意见稿,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在信息披露审核中,交易所也会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

在强化拟上市企业规范性运作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一督即撤”项目半年后才可再次申报

此次修订另一大看点在于,深沪两地交易所对再次申报IPO的间隔期,提高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荐机构报送的IPO申请在一年内累计2次被同一交易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交易所相关文件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向同一交易所再次申报。根据已有规则,间隔期为3个月,修订后明显拉长。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一查即撤”“一督即撤”,可能存在“带病闯关”企业的申报间隔期规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往年确有少数IPO项目在首次申报时因被现场督导而迅速撤材料,然后在短时间内“二战”IPO,结果在第二次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多个问题。这就意味着,前次申报被监管层注意到的问题,可能没有得到充分整改。

有投行人士认为,上述这类二次申报项目存在“带病闯关”情况,因此在后来交易所对二次申报企业给予更多关注,比如导致前次IPO申报撤否的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如果涉及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的,交易所会重点关注检查或督导时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如今,征求意见稿新增明确上述情形的间隔期。具体来看,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收到现场检查、现场督导通知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撤销保荐,交易所作出终止决定或者证监会作出终止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方可再次向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

中介机构若配合从事违规行为将被严惩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还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

征求意见稿新增明确,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风险和发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切实防范财务造假。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化自律监管手段,增加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发行人从事违规行为的处分依据。若出现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指使或配合发行人违规情况,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丰富审核从严把关具体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有多个看点,主要在板块定位、现场督导范围、终止情形等方面进一步新增明确。

一是完善终止审核情形。征求意见稿新增提出,发行人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板块定位,交易所可以不经上市委员会审议,直接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二是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交易所可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督导;明确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情况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

三是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判断的具体要求。具体而言,发行人申请主板上市的,应当结合主板定位,就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内发行人是否具有较高地位,经营规模在同行业排名是否靠前,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核心技术和工艺是否相对成熟、符合行业趋势、能够促进稳定经营和转型升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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