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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一场家庭纠纷,一女子被儿子的继子砍死,死后又被无良医生把身上器官摘除,最后儿子又去对这名医生进行敲诈勒索,这一连串的荒诞事件背后又隐藏着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

一、案例简介

事发当天,李某因为和儿子石某的继子发生了几句口舌,石某的继子一气之下,将石某的母亲李某砍伤,后因抢救无效,李某不治而亡。

李某身亡后,救护车上的医生对李某的丈夫和女儿说,将李某的器官捐献可以让帮助到很多人,丈夫女儿并不同意,认为人死后也要保持完整,但医生杨某没有尊重家属的医院,反而偷偷的将器官摘除。

但是李某儿子石某事后得知,医生杨某是为了一些“额外收益”,才在救护车上对李某进行了违法摘取器官的操作。经过石某的举报,最后相关的涉案杨医生也以故意毁坏尸体罪被法院依法处置。

但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涉案医生杨某等人在案件侦查期间不止一次的向警方举报李某的儿子石某在得知真相后向其索要二百万,并以去医院闹事为由相威胁,在其威胁之下,杨某支付了四十六万,但是此期间警方并未予以立案处理。

自此以后,杨某也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状告过石某两次,但是两次都无果,今年,警方重启该案,以敲诈勒索为由对石某进行立案调查。这一系列案件,引起了不少讨论,其中也涉及不少法律问题,让我们一一探究!

二、核心问题

杨某等人对尸体的器官进行摘取是否违法?

为何法院对杨某主张石某构成不当得利不予以支持?

石某对杨某等人要钱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七至二十条,医生在摘取器官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杨某等医生为获取国家的相关补贴,在病人不治身亡后,未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后,并未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器官的摘取,而是在救护车上进行手术操作,然后进行违法交易活动,前后共实施了十一例手术,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故意毁坏尸体罪。

当然,在这里需要和各位读者解释一下为何是故意毁坏尸体罪而不是其他的犯罪,因为本案中,杨某等人是在器官的捐血者死后进行的手术操作,因此也就不涉及其他的犯罪,例如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故意杀人罪或者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如果本案中,杨某等人是明知他人没有死亡就宣称死亡进行手术,将会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在本案中,杨某认为自己先前支付给石某的四十六万属于石某的不当得利行为,要求石某予以返还,但是法院并未支持杨某的主张,在这个问题上涉及到了不当得利问题。那何为不当得利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要构成不当得利首先是要没有法律依据获得利益,但是本案中,石某作为李某的儿子,在母亲被违法摘取器官后,如果是为了母亲的利益进行索取赔偿,则不应当认为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对受到侵权可以获得相关的赔偿给予了法律层面的支持。因此杨某主张的不当得利并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另外,要想搞清楚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敲诈勒索罪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和认定有所了解。

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要构成敲诈勒索罪要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再此基础之上要实施威胁或者要挟方法来向他人索要财物,并且索要的财物数额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因此如果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因为合法的事由进行索要正常数额的财物则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结合本案,我们可以初步分析一下石某的行为是否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关键问题在于石某的主观心态,石某得知杨某等人的违法事由后,知道自己母亲的器官是被违法捐献出去,因此提出了索要钱款的要求。

在本案中我们不能直接据此就认定石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还要结合石某的其他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石某只是为了为母亲讨回公道的目的,就不能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这一步还需要后续的侦查活动补充其他的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如果石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得以排除,也就不能对其认定为敲诈勒索。

四、结论

这场惨案引发的后续一系列的案件都太过讽刺,其中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无论是杨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为我们敲响的警钟,还是石某维权行为的性质引起的争议都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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