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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惨遭侵犯,临死前仍在苦苦哀求罪犯不要再碰她。少女的可怜衬托出罪犯的歹毒,难道罪犯不害怕刑法的制裁?
特别声明:本文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案情回顾
小娟(化名)此刻正坐在老同学小李(化名)的摩托车后座上,因多年未见,小李约她出来吃饭,小娟欣然赴约。只是她没想到,这一去就再也没回来。
摩托车不断向前行驶,小娟发现不对劲,小李载着她往偏僻路段开。而正当她向小李提出该疑问时,小李停下摩托车,一把将小娟拽下来。
憋了一路,此刻的小李终于卸下了伪装。请小娟吃饭是假,想强行与小娟发生关系是真。
看着面前露出本质的小李,小娟害怕得拔腿就跑,但她哪里跑得过小李。小李几步就追上她,用力一扑,将其扑倒在地。
小娟拼命反抗,誓死不从。小娟的反抗激怒了小李,他开始疯狂殴打小娟。没过多久,小娟就被殴打至昏迷。已经入魔的小李趁机扒开小娟的衣服,欺辱了小娟。
在释放完兽欲后,小李逐渐恢复了理智。他看着地上昏迷不醒的小娟,害怕罪行败露要坐牢。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将小娟掐死,尸体扔到河中。直到生命最后一刻,小娟都在哀求小李不要再伤害她。
小娟长时间没回家,她的父亲担心女儿安危,去到警局报案。
警方盘查
小李作为小娟失踪前最后接触的人,自然受到警方询问。不过一连两次询问,小李都在撒谎,不是说没见过小娟,就是说小娟跟他出去旅游了。
直到小娟的尸体被发现,警方这才发布通缉,对小李实施抓捕。此时的小李已经逃到了浙江嘉兴。自知逃不了的他,自行前往嘉兴公安局投案。
法律解析
首先,小李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这起案件中,小李一共实施两类行为,分别为奸淫小娟和杀人行为。
就前行为而言,小李构成强奸罪。
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法条内容来看,该款法条所保护的法律利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性自主权对妇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刑法严厉打击一切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
在客观层面,行为人构成该罪必须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
以本案为例,小李为了奸淫小娟,疯狂殴打小娟,将其打至昏迷。小李所实施的手段行为符合该客观要件。
综上,小李见色起意,强行与小娟发生性关系,他此举严重侵犯了小娟的性自主权,构成强奸罪。
就后行为而言,小李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罪是指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顾名思义,该款法条所保护的法律利益是自然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人身权,刑法对其采取最高规格的保护。
在本案中,小娟惨遭小李杀害,她的生命权即受到侵犯。
在客观层面,行为人必须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以本案为例,小李将小娟活活掐住,最后抛尸河中。他的所作所为符合该客观要件。
综上,小李在奸淫完小娟后,害怕罪行败露,杀死小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娟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小李是否构成自首?
从案情来看,小李在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故意撒谎,撇清责任。
他在第二次接受警方询问再度撒谎称小娟与他在浙江游玩。
直到小娟的尸体被发现,警方开始对他实施抓捕,他才去警局投案,此时的他已经逃到了浙江嘉兴。
在刑法上,自首是指行为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行为。
所以,不管犯罪分子是否欺骗警方,甚至企图逃跑,只要他主动去司法机关投案,老实交代所犯罪行,即可构成自首。
具体到本案中,尽管当地警方已经开始抓捕小李,但他主动去嘉兴公安局投案,供述罪行。小李仍然构成自首。
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合议庭在裁量小李的刑罚时,应当将该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罪犯,妄图逃脱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最后都将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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