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建议判6年,辩护人却要求判7年。”近日,新疆喀什中院披露了一起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刑事案件。
据报道,一审法院在对努某猥亵儿童案审理时,检察机关提出判刑六年的量刑建议,但辩护人却认为该量刑建议过轻,应该加重对被告人努某的处罚。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法院认为,该辩护人的行为违反刑诉法规定,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人的职责:“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可见,法律对辩护人的角色定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维护者”。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辩护人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忠诚”义务。也即,只能提出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如果辩护人提出任何有关其有罪、罪重或者加重其刑事责任材料和意见,都是对辩护人职责的背离。当然,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忠诚,不是无条件的“愚忠”,前提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将其定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维护者”,这是辩护人一以贯之的角色,也是辩护制度得以产生的基础。
要知道,司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指控犯罪,与国家机器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而通过辩护人的介入达到控辩平衡,可以有效避免案件“跑偏”,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辩护制度的价值,正在于此。
辩护人的角色定位决定了,他只能“为坏人说好话”。而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加重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自有指控犯罪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供和主张。这个过程中,辩护人不能“越俎代庖”。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这不是辩护人该说的话,其扮演的角色更像是“第二公诉人”,在进一步指控犯罪。
如此背景下,对于本案的被告人来说,名义上有辩护人为其辩护,但事实上,被告人不仅未得到有效辩护,还遭遇公诉机关之外的“第二次指控”,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原审程序违法,无疑是准确的。
报道称,除了当庭“指控”被告人外,这名辩护人还存在未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也未与被告人会见沟通充分了解案情等行为。可见,其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不少欠缺。
至于辩护人为何当庭“反水”指控被告人,报道未提及。从最善意的角度,他可能正义感爆棚,听到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后“怒不可遏”,说出那段“指控意见”。但即便如此,其行为仍不合规定。
“指控”被告人,背离了辩护人角色定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而更重要的是,辩护制度存在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充分信任。一旦辩护人指控被告人导致信任坍塌,可能会从根基上动摇辩护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报道,本案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不是来自被告人或其亲属的委托,而是来自有关方面的指定。有必要指出,在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法律对指定辩护人和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并无二致。因此,指定辩护不是辩护人可以放弃职责、背离职责的理由。
当然,也要提醒的是,鉴于该名辩护人的错位行为,他已经没有资格再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
因此,在接下来的法律程序中,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仍不委托律师,那有关方面就需要为其重新指定一位律师当辩护人。新的律师,应该是一个清楚自己该干什么、该说什么的辩护人。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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