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欧盟一体化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西方各国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政府改革运动,法国地方分权改革正是这一运动的组成部分。法国分权改革的推行一开始就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尤其是欧共体内部各国以及法国前殖民地国家。
法国改革在具有改革共性的同时又具有独特个性,与英美德等国的改革运动遥相呼应又形成对照,为后发展国家改革提供独具法兰西特色的借鉴模式。对那些因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等国情不适合采取联邦制,又无法继续简单地维持中央集权的国家来说,法国的改革模式、法国的经验和教训尤其值得借鉴参考。
美国与法国地方分权改革的比较
美国与法国地方分权改革初始条件的不同,决定两国的改革路径与改革逻辑不同。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州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自治程度远非法国地方政府所能比拟。地方政府是美国联邦制政治体系中最历史久远的存在,托克维尔曾说,“乡镇成立于县之前,县又成立于州之前,而州成立于联邦之前”。"新英格兰式契约型地方政府一开始就享有高度自治,
美国地方政府一开始就是多中心的,各地方政府间并不存在等级关系。
州政府出现后,州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遵循的原则是:在与其自身相关的一切事上各地方政府是自主的,而在那些为各地方政府共享的利益上则服从于能涵盖他们共同利益的更大范围的一级政府。
现代各国地方政府改革大致有两个路向,一是实现政府间权责的配置,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也包括地方政府间的配置,这涉及自上而下的统治意识与自下而上的民主意识的较量。二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尤其是与市场之间权责配置,这涉及效率效益与社会活力问题。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改革的两路径之间存在阶段性关系,地方改革大致沿着先实行政府间权责配置,再政府社会间权责配置的路径进行。当然,在未完成政府间权责配置的国家,比如法国为加快发展进程会在两种路径同时进行分权改革。
美国邦联制下早已规制好联邦与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权责,更因为将保留权力赋予州政府与民众,美国政府间的权责配置有宪法保障且偏重地方政府,地方居民根据自己喜好选择地方政府组织形式,拥有广泛的民主参与权与自治权。政府间权责配置的妥当使得美国地方政府的改革沿着政府与社会分权的路径,在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方面以效率效益为目标,规模经济问题成为关注重点。
规模经济是指产品的平均成本随着产品产量的增加而下降,固定的投资成本会因产量的增加而使得分摊在每件产品上的平均成本下降。当但组织发展太大而不能维持有效的管理控制水平时,也可能发生规模不经济。"
地方分权改革对法国社会的影响
法国的地方分权改革从中央向地方转移权力和资源,从而改变了法国的府际关系,对法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影响。但这改变和影响仅限于一定领域内和一定程度上,按照高政治领域事项与低政治领域事项的划分,改变只是发生在与经济发展、民生福利有关的低政治领域,法国政治和社会保持基本结构的稳定性分权与集权一样,某种程度上在政治参与者眼里只是手段,而不是地方分权改革追求的目的,更不能说是开放政治决策体系吸纳民众参与进来促进地方自治。
尽管地方分权改革带来各种复杂情况和混乱局面,但仍然可以得出三条基本结论。第一,法国过去 20 多年间采取的各种地方治理改革,已经深刻改变了法国的本质特点和国家与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国的这种转型反映了更大范围内的地方治理的转型,所有发达国家都曾面临这种挑战。第三,法国已经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对这些变化作出回应,基于国家主义的传统和制度所形成的行政英的角色作用。
然而地方分权带给法国最深刻的改变,应该是 2003 年宪法修正案对国家结构形式本身的改变。法国保留“统一而不可分”的宪法规定,在组织形式上修改为“分权制”。更重要的是,新宪法为法国地方政府组织提供一些原则支持属地治理原则为地方自治提供理论支持,在地方选举引入直接民主的因素,对地方政府实验权力的认可,认可海外领地和省份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制度结构。
虽然这不足以描绘出法国国家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却是对过去法国高度集权的单一化的、标准化的特点的巨大突破,有人以此质疑法国是否已经走向“第六共和国”。
宪法的改变其实只是与法国复杂现实趋于一致。地方分权改革最大的创新在于使法国的地区治理与更大范围内的欧盟体系同步发展。宪法对属地原则的认可是对现实中属地原则作为伙伴关系已成为法国公共政策中的重要元素的认可。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制度水平上都已经发生变化,最重要的创新是大区议会和市镇联合会的创设和发展,省级政府和一些旧的市镇联合仍然存在,但这些现在都被新的大区和 Pays 所挤压。
中央政府与地方府间关系:分化的单一制国
议会至上与行政扩权决定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未变。根据哈耶克的分析,中央政府权力的扩张与现代政体中立法机关握有的无所不包的立法权有关,只有剥夺国家级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向行政机关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才能清除中央集权的根源。
“中央政府之所以能够在当代变得越来越不可一世,决定性的原因还在于:至少在单一制的国家里,中央一级的立法机关拥有任何立法机关都不应当拥有的无限权力(当然在这样的国家,任何地方立法机关也没有这样的权力);正是这种无限权力使得中央一级的立法机关能够通过“法律”的制定把实施某些自由裁量措施和歧视性措施的权力赋予中央行政机关,这些措施是中央行政机关控制经济过程不可或缺的。只要中央政府能够决定地方政府所不能决定的许多事情,那么满足群体需要的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把这方面的问题都推给拥有这些权力的中央权力机构来解决。”
地方分权与欧盟一体化
法国地方分权改革最大的创新,在洛林看来是使法国的地区治理与更大范围内的欧盟体系同步发展,是法国宪法对欧盟属地原则的认可。属地原则作为欧盟治理中的基本原则已成为法国公共政策中的重要元素,特别是在国家和地区成为伙伴关系的合约化计划中。欧盟统一法案、欧盟公共采购指令、欧盟结构基金这一系列的政策指向和竞争性规则,逐渐诱使和俘获以传统国家为主导的大区政策,使其一步步整合到欧盟一体化的框架中。
欧盟作为超主权国家的政治实体,通过经济资助等软性规则的引导正在对主权国家和主权国家的地方政府产生重要影响。欧盟作为政治实体虽有自身议会和资金,却不是美国和德国那样的联邦制,中央政府可以直接从底层民众获得合法性,中央政策可以透过地方政府直达基层民众。此即意味着欧盟不可以绕开主权国家直接与基层民众打交道,以大区为主的地方政府要想申请欧盟结构基金,只能通过主权国家。同样的,欧盟的政策要想在地方实施须得获得主权国家的认可,以不损害中央政府的权威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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